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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報》刊密件揭美瞞真相長青網文章

2013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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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6月22日 23:35
2013年06月22日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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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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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由逃港美國中央情報局前僱員斯諾登引爆的美國監控風波發酵,英國《衛報》昨公開兩份與美國監控計劃有關密件,披露美國境外情報監督法院(FISC),曾批准美國國家安全局(NSA)可在涉及恐怖主義或犯罪威脅等特定條件下,毋須特別授權,使用及保留「意外」蒐集得到的美國國民在本土的通訊資料,而FISC的授權內容空泛,監管制度形同虛設。報道質疑美國總統奧巴馬早前聲稱情報人員受「嚴密監管、未經授權不能監控美國公民通訊」是隱瞞真相。


奧巴馬曾保證不濫用監控職權

本月初監控事件曝光後,奧巴馬曾向民眾保證絕對不會濫用監控職權,必會「依循法律規定」行事,若向法院申請授權而未能提供理據,NSA不得監聽美國公民的通話。他當時強調,情報部門蒐集互聯網數據,只是針對美國境外的非美國公民,所有監控項目均受國會和司法部門密切監督。惟《衛報》昨公開的兩份密件顯示,FISC曾簽署法令,批准NSA可在未經授權下,使用從美國國內通訊蒐得的信息。


有關文件由司法部長霍爾德(Eric Holder)於2009年7月簽署後送呈FISC,內容詳細列明NSA針對身處本土以外的非美國公民監控程序,以及避免蒐集美國公民資料的措施。雖然文件列明,若情報人員確認監控目標是美國公民或身在美國本土 ,就要即時停止監控,銷毁數據,但FISC亦批准,NSA人員存取從美國本土設施或電話蒐集或查閱任何有關監控目標的通訊資料來分析,以確認被監控對象是否在美國境內,或是否須中止進一步監控。若不清楚確實位置,就可「假設目標身處海外」展開監控。


「意外獲得」國民資料 部分豁免刪除

調查人員亦獲准保留「非故意獲得」的美國公民資料最多5年,但涉及大量數據、無法過濾的本土通訊資料均可豁免刪除。一旦當局發現有關國內通訊紀錄含有重要的海外情報、犯罪活動的情報或資料、與網上保安有關的技術數據資料(如加密通訊),或者任何可能構成嚴重性命及財產威脅的資料,則可繼續保留使用,毋須額外授權。而在可取用的資料中,包括涉及律師與客戶通訊的「外國情報信息」。監控所得資料可轉交其他機構或盟國政府,但事先須除去涉及的美國公民身分。


授權內容空泛 惹黑箱作業質疑

《衛報》指出,雖然NSA監控海外目標時需FISC授權,但該報發現一份2010年簽發的授權書內,並無任何裁決內容或針對授權理據的說明,只有FISC法官簽署,證明由司法部長提交的監控程序,符合美國法律與憲法第4修正案,即保障任何公民的人身、居所、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查封的條文,引來監管機構黑箱作業的質疑。


有互聯網公司曾指出,NSA索取網上通訊資料時,一般只引用這類籠統法令,而非針對特定個人的個別授權,但NSA卻可獲取任何美國公民的通訊資料,決定是否監控。這些文件令人質疑,NSA其實可以自行決定包括美國公民在內的監控對象,毋須聽從法院或上級機構指示,亦沒有足夠監管,這與奧巴馬的說法出現矛盾。


衛報

■明報報料熱線﹕[email protected] / 9181 4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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