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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今年60大壽的大貪官、原鐵道部長劉志軍,昨天獲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輕輕放生作為賀禮,判處他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令民眾大感震驚,驚覺中共對貪官的不殺之恩竟能如此寬大。
劉志軍貪污受賄6400多萬人民幣,幫助山西女商人丁書苗獲利40億,另外現金近8億人民幣、8500萬港元、220萬歐元等資產及337套房產均被巧妙地不計入劉志軍的直接犯罪所得。
2000年,時任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成克杰貪污4000多萬,被判死刑;同年,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受賄600多萬,被判死刑;2007年,時任國家藥監局長鄭筱萸貪腐600多萬,被判死刑;2010年,重慶原司法局長文強,涉貪千多萬,被判死刑。
根據中國刑法,官員貪污金額超過10萬,情節特別嚴重者應判死刑。
劉志軍的犯罪情節,顯然特別嚴重。
北京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劉志軍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犯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論罪應當判死。但為何放生劉志軍?法院是考慮到他認罪、配合調查兼贓款大部分已追回,所以輕判。
內地司法界早就痛批死緩制度放生貪官,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處長許永強指,死緩與死刑的界線模糊,判刑有很大隨意性,給司法腐敗提供可乘之機。
學者又指出,死緩基本上等同無期徒刑加兩年,之後囚犯有機會被減刑至約20年,再加上保外就醫的濫用,貪官隨時可「前門入、後門出」。
習近平高調反腐,說要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又強調反腐要以實際成效取信於民。
這次放生自稱要為實現中國夢做貢獻的劉志軍,習近平肯定失信於民。
作者是浸會大學新聞系客席高級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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