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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軍判死緩放棄上訴長青網文章

2013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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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7月09日 06:35
2013年07月09日 06:35
新聞類別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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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原鐵道部長劉志軍受賄案昨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官判劉受賄、濫用職權罪名成立,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官事後對新華社解釋不判劉立即執行死刑的原因,又澄清早前有報道指司法機關凍結了374套房產,是劉志軍濫用職權令山西女商人丁羽心等人所獲,並非劉志軍犯罪所得。


昨晨6點45分許,押送劉志軍的囚車駛入法院。9點正式宣判,僅新華社、中央電視台的記者獲准進入旁聽。劉志軍身穿深色長袖衣服,上庭時表情平靜。宣判僅花半小時,9點30分就告結束。劉志軍被控在1986至2011年,利用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折合人民幣6460萬餘元,令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巨額經濟利益。經合議庭審議,其受賄罪名成立,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濫用職權罪判監10年,兩罪並罰,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劉的辯護律師錢列陽接受中新社記者電話採問時稱,劉志軍不會上訴。


上繳贓款坦白案情獲輕判

該案主審法官、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白山雲在宣判後接受新華社訪問,指外界之前對劉的資產有誤解,辦案機關早前扣押、凍結的374套房產和8億元現金,是劉志軍濫用職權令丁羽心等人獲得的非法利益,而非劉志軍犯罪所得,但反映出劉志軍濫用職權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故法庭在濫用職權罪名上未從輕判罰。


而對受賄的6400萬元判處死緩,是因劉有「立功情節」,包括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受賄贓款大部分上繳,表明劉具有積極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


審前已開會庭上無辯論

至於外界質疑為何6月9日庭審只用半天,白山雲稱,法院在庭審前開了一天庭前會議,此制度是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新增設程序,對於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在開庭前,法官可召集控辯雙方和當事人開會,若雙方對證據材料有異議,則在庭審時重點調查,無異議的,庭審時可簡化。因在此案中雙方均無意見,劉志軍當庭認罪,在辯論階段亦未辯解,故庭審半天就結束。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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