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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貨櫃碼頭的工潮僵持了40天,終於以外判商書面保證改善工人的待遇和工作條件作結。罷工維持了這麼久,一方面是因為碼頭的工作安排有很多長期累積的問題,使工人有很強的動力要爭取改變工作環境,另一方面是碼頭公司態度強硬,一直拒絕正式參加談判,看來也沒有督促外判商盡力與工人尋求協議。碼頭公司的強硬,固然是因為自恃實力雄厚,不願開啟工人成功以罷工和談判爭取改善工作條件的先例,但另一個關鍵似乎是決心要維護碼頭上的勞動外判制度,顧慮直接參與談判會確認公司實質僱主的身分,也抗拒工會與多個外判商一併談判、統一協定的要求,以免影響日後外判制的操作。
防止外判變成勞工保護的漏洞
外判制在香港有很長久的歷史,從前多見於建築和製造業。近十多年來,在政府帶領下,外判制在公營部門和大企業也變得很普遍。支持外判制的理由包括一些專業性業務,例如飯堂,在企業核心能力範圍之外,由外判商經營效率會較高,也有行業,像建築業,勞動需求變化很大,要有判頭專門負責聯繫工人,組織他們到不同項目短期工作。不過,近年許多企業即使是核心業務與長期員工,也以外判的形式管理,卻是因為外判可以成為法律屏障,掩護僱主迴避責任。上世紀90年代工業轉移,有工廠東主便曾指稱部門主管是外判商,以開脫支付員工遣散費的責任。類似的「不是僱主,沒有責任」邏輯之下,大企業與公營機構也可以借外判的名義,壓低部分工人的工資,減少對員工的承擔。更悲慘的是,由於僱主的身分和責任模糊,外判制往往成為工業意外傷亡中追討賠償的障礙。今次工潮中,有外判商中途結束,變相解僱罷工工人,便說明了只承擔勞工僱請責任的外判商,由於沒有固定資本投資,可以輕易以結業的形式,撇清作為僱主的責任。
外判當然不是香港獨有的勞動組織形式。事實上,由於外判近年在許多國家都有增長的趨勢,如何避免外判打擊勞工保護制度已經成為勞資關係的一個重要議題。要防止外判變成勞工保護的漏洞,最徹底的辦法是立法禁止只是把聘用工人的工作交給另一商業單位代理的單純勞動外判。歐洲國家一些較寬鬆的做法是規定使用由代理商聘請的工人不能超過一定時間(如一年),或規定這類工人只能用於臨時或特殊類型的工作,又或者服務一段時間之後,由外判商聘請的工人會自動變成接受該工人服務企業的正式員工。此外,也有法例規定使用工人服務的企業,即使不是法律上的僱主,也要負起相關的僱主責任,如工業安全和支付欠薪。美國和加拿大沒有類似的法例,但法院會依對員工的實際控制,而不是立約和支薪的單位,判定哪個企業才是僱主,並會要求使用工人服務的企業分擔僱主的責任。
規管外判制方法的細節有很多可以斟酌的地方,但責任不能外判的基本原則很清楚。香港相關的法律是,建築業中,假如判頭欠薪,總承辦商有責任支付工資給外判工,擴大這法例的適用範圍至其他行業是保護外判工目前最起碼應進行的立法。
責任不能外判
以香港的目前的政治制度,任何加強勞工保護的立法都會遇到商界利益代表的強力阻撓。不過,碼頭工人的罷工已說明鼓勵迴避責任的勞資關係制度,最終只會招來虛耗時日、破壞生產的工業衝突,也引起了公眾對外判制度流弊的注意。復工之後,工會與其他關注勞工問題的團體相信會繼續對碼頭工人的工作狀况保持警覺,除非碼頭的工作條件有明顯的改善,有關問題的揭露可以把貨櫃碼頭變成外判制的負面樣板,標誌着一種不負責任的管理方式。無論事例來自哪一個企業,對外判制的批評今天會容易得到迴響,因為貧富懸殊成為頭號社會問題的背景下,香港公眾對制度性的特權已經變得愈來愈敏感,「市場之下,人人選擇自由」一類的說詞已不足以掩蓋外判工申訴無門的困境。
規管外判制在香港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只要外判工作的種種辛酸停留在公眾的意識之中,便有希望匯聚足夠的力量,進行相關立法,建立更合理的勞資關係。
作者是浸會大學社會學系首席講師
防止外判變成勞工保護的漏洞
外判制在香港有很長久的歷史,從前多見於建築和製造業。近十多年來,在政府帶領下,外判制在公營部門和大企業也變得很普遍。支持外判制的理由包括一些專業性業務,例如飯堂,在企業核心能力範圍之外,由外判商經營效率會較高,也有行業,像建築業,勞動需求變化很大,要有判頭專門負責聯繫工人,組織他們到不同項目短期工作。不過,近年許多企業即使是核心業務與長期員工,也以外判的形式管理,卻是因為外判可以成為法律屏障,掩護僱主迴避責任。上世紀90年代工業轉移,有工廠東主便曾指稱部門主管是外判商,以開脫支付員工遣散費的責任。類似的「不是僱主,沒有責任」邏輯之下,大企業與公營機構也可以借外判的名義,壓低部分工人的工資,減少對員工的承擔。更悲慘的是,由於僱主的身分和責任模糊,外判制往往成為工業意外傷亡中追討賠償的障礙。今次工潮中,有外判商中途結束,變相解僱罷工工人,便說明了只承擔勞工僱請責任的外判商,由於沒有固定資本投資,可以輕易以結業的形式,撇清作為僱主的責任。
外判當然不是香港獨有的勞動組織形式。事實上,由於外判近年在許多國家都有增長的趨勢,如何避免外判打擊勞工保護制度已經成為勞資關係的一個重要議題。要防止外判變成勞工保護的漏洞,最徹底的辦法是立法禁止只是把聘用工人的工作交給另一商業單位代理的單純勞動外判。歐洲國家一些較寬鬆的做法是規定使用由代理商聘請的工人不能超過一定時間(如一年),或規定這類工人只能用於臨時或特殊類型的工作,又或者服務一段時間之後,由外判商聘請的工人會自動變成接受該工人服務企業的正式員工。此外,也有法例規定使用工人服務的企業,即使不是法律上的僱主,也要負起相關的僱主責任,如工業安全和支付欠薪。美國和加拿大沒有類似的法例,但法院會依對員工的實際控制,而不是立約和支薪的單位,判定哪個企業才是僱主,並會要求使用工人服務的企業分擔僱主的責任。
規管外判制方法的細節有很多可以斟酌的地方,但責任不能外判的基本原則很清楚。香港相關的法律是,建築業中,假如判頭欠薪,總承辦商有責任支付工資給外判工,擴大這法例的適用範圍至其他行業是保護外判工目前最起碼應進行的立法。
責任不能外判
以香港的目前的政治制度,任何加強勞工保護的立法都會遇到商界利益代表的強力阻撓。不過,碼頭工人的罷工已說明鼓勵迴避責任的勞資關係制度,最終只會招來虛耗時日、破壞生產的工業衝突,也引起了公眾對外判制度流弊的注意。復工之後,工會與其他關注勞工問題的團體相信會繼續對碼頭工人的工作狀况保持警覺,除非碼頭的工作條件有明顯的改善,有關問題的揭露可以把貨櫃碼頭變成外判制的負面樣板,標誌着一種不負責任的管理方式。無論事例來自哪一個企業,對外判制的批評今天會容易得到迴響,因為貧富懸殊成為頭號社會問題的背景下,香港公眾對制度性的特權已經變得愈來愈敏感,「市場之下,人人選擇自由」一類的說詞已不足以掩蓋外判工申訴無門的困境。
規管外判制在香港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只要外判工作的種種辛酸停留在公眾的意識之中,便有希望匯聚足夠的力量,進行相關立法,建立更合理的勞資關係。
作者是浸會大學社會學系首席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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