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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兩名在港工作多年的菲律賓傭工,以符合「通常居住」為由申請居港權,雖然在原訟庭勝訴,但政府上訴庭得直,在終審亦維持政府勝訴,終院昨頒布兩名菲籍人士需支付入境處長的訟費。
外傭一方認為只需付六成
政府在終審上訴時建議終院提請人大釋法,釐清居留權定義,意圖「一石二鳥」解決外傭與「雙非」兒童問題,惟終院五官一致否決,認為外傭為工作入境,並非移居,他們留港受限制,不屬通常居住者,毋須釋法亦可裁定他們沒有居港權。代表外傭一方的律師認為,政府一方的理據中,只有「通常居住」定義一項獲終院採納,其餘皆被否定。外傭一方認為只需向政府支付六成訟費。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辭中否定外傭一方的看法,認為外傭一方在最初的「通常居住」定義爭議中已未能「過關」,法院自然毋須處理其他部分的爭議。政府其他理據亦與法院決定提請人大釋法有關,並非無的放矢,遂裁定外傭一方需全數支付入境處長的訟費。
【案件編號:FACV19、20/12】
外傭一方認為只需付六成
政府在終審上訴時建議終院提請人大釋法,釐清居留權定義,意圖「一石二鳥」解決外傭與「雙非」兒童問題,惟終院五官一致否決,認為外傭為工作入境,並非移居,他們留港受限制,不屬通常居住者,毋須釋法亦可裁定他們沒有居港權。代表外傭一方的律師認為,政府一方的理據中,只有「通常居住」定義一項獲終院採納,其餘皆被否定。外傭一方認為只需向政府支付六成訟費。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辭中否定外傭一方的看法,認為外傭一方在最初的「通常居住」定義爭議中已未能「過關」,法院自然毋須處理其他部分的爭議。政府其他理據亦與法院決定提請人大釋法有關,並非無的放矢,遂裁定外傭一方需全數支付入境處長的訟費。
【案件編號:FACV1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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