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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憲法學理論,憲法在一個國家和地區的實施,主要由兩部分構成:第一,憲法適用。即:國家機關對憲法實現所進行的有目的的干預。第二,憲法遵守。即:享有憲法賦予的權利;履行憲法規定的作為義務;履行憲法規定的不作為義務(亦稱禁止性命令,參見周葉中主編《憲法》第359頁)。
關於中國憲法在香港的實施問題,學術界對憲法的適用問題存有爭議,而對憲法遵守問題更是似乎未有專門研究。我這裏以樹仁大學客座教授的身分陳述己見。
憲法適用 學界三種觀點
對於憲法實施中的第一個問題——憲法適用,學界主要有如下三種觀點:
一是整體適用,部分不適用。《基本法》草委蕭蔚雲教授說,《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所以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從整體上說是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人認為,中國憲法只有第31條適用於香港,其他條文則無效。這種觀點既與憲法是國家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不相符,而且在事實上也是行不通的。例如,《憲法》第3章「國家機構」中的「第一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三節國務院」等,規定了這些中央國家機關的產生、組成、職權和任期,這些機關都是直接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發生國家事務關係或者代表全國包括香港特區在內行使職權的,這些憲法條文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當然是有效和適用的,按照憲法產生和組成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當然是全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選出的全國人大代表應當按照憲法的這些條文參加全國人大的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國務院當然要根據《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香港特區發生行政關係。又如《憲法》「第四章國旗、國徽、首都」的條文,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當然也是適用的,中國只有一個國旗、一個國徽、一個首都。《憲法》社會主義制度、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內容,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而有關國家主權、國防、外交、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旗、國徽、首都等的規定則應當適用(見其所著《論香港基本法》第206、593頁;《一國兩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67、68頁)。香港大學教授陳弘毅先生認為,雖然我國《憲法》的某些條文不直接在港澳特別行政區實施——因為港澳不實行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但這並不表示《憲法》不適用於特別行政區。《憲法》是國家主權的表述,《憲法》——而非《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特別行政區法制的終極基礎(見於他所著的《一國兩制下的法治探索》第14頁)。
二是模糊不清。香港大學副教授戴耀廷、羅敏威在其《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一書中指出,《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從這規定看,或可理解為在這些範圍以外,《中國憲法》應仍是適用的。故《中國憲法》的法律地位仍未能弄清楚(見於該書第68、69頁)。
三是只有《中國憲法》第31條適用,其他條文則無效(見於《明報》2013年4月2日社評)。
從尋求最大公約數的角度出發,我覺得可以得出學界主流的看法是:第一,因為憲法是一國主權的表述,所以中國憲法總體上是適用於香港的,否則就不符合國際社會對憲法的通識;第二,中國憲法除社會主義制度方面的部分憲法規範不適用於香港之外,其他憲法規範是適用於香港的。關於這一點,蕭蔚雲教授論述既詳細,又確當。
憲法遵守
未見學界有人研究
對於憲法實施中的第二個問題——憲法遵守,未見學界有人研究。「憲法遵守」包括享有憲法賦予的權利;履行憲法規定的作為義務;履行憲法規定的不作為義務等三項,我覺得除第二項「履行憲法規定的作為義務」之外,其他兩項大體是適合香港的。我這裏略作探討。
1、 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享有中國憲法賦予的權利。
參與國家事務管理權。香港《基本法》第21條第1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2、香港居民具有履行我國《憲法》規定的不作為義務(或禁止性命令)。
我國《憲法》第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這屬於中國公民的不作為義務,或者說屬於禁止性命令的憲法規範。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顯然這一條與上述我國《憲法》第54條的規定是一致的。不過在這裏,為了免遭有人歪曲或誤解我寫此文意在呼籲「23」條立法,我不得不再次聲明:有關「23」條立法是《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區的憲制義務,何時再啟動這項工作,應由香港特區決定。但它不應該成為一個不能談論、不能研究的課題。
中國憲法總體上
是適用於香港的
本文的結論是:第一,因為憲法是一國主權的表述,所以中國憲法總體上是適用於香港的,否則就不符合國際社會對憲法的通識;第二,中國憲法除社會主義制度方面的部分憲法規範不適用於香港,但同時按照堅持「一國」原則的要求,香港居民擁有在行動上不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政權的消極不作為義務。這也從一個方面說明中國憲法總體上是適用於香港的。
作者是樹仁大學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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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憲法在香港的實施問題,學術界對憲法的適用問題存有爭議,而對憲法遵守問題更是似乎未有專門研究。我這裏以樹仁大學客座教授的身分陳述己見。
憲法適用 學界三種觀點
對於憲法實施中的第一個問題——憲法適用,學界主要有如下三種觀點:
一是整體適用,部分不適用。《基本法》草委蕭蔚雲教授說,《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所以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從整體上說是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人認為,中國憲法只有第31條適用於香港,其他條文則無效。這種觀點既與憲法是國家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不相符,而且在事實上也是行不通的。例如,《憲法》第3章「國家機構」中的「第一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三節國務院」等,規定了這些中央國家機關的產生、組成、職權和任期,這些機關都是直接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發生國家事務關係或者代表全國包括香港特區在內行使職權的,這些憲法條文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當然是有效和適用的,按照憲法產生和組成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當然是全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選出的全國人大代表應當按照憲法的這些條文參加全國人大的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國務院當然要根據《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香港特區發生行政關係。又如《憲法》「第四章國旗、國徽、首都」的條文,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當然也是適用的,中國只有一個國旗、一個國徽、一個首都。《憲法》社會主義制度、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內容,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而有關國家主權、國防、外交、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旗、國徽、首都等的規定則應當適用(見其所著《論香港基本法》第206、593頁;《一國兩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67、68頁)。香港大學教授陳弘毅先生認為,雖然我國《憲法》的某些條文不直接在港澳特別行政區實施——因為港澳不實行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但這並不表示《憲法》不適用於特別行政區。《憲法》是國家主權的表述,《憲法》——而非《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特別行政區法制的終極基礎(見於他所著的《一國兩制下的法治探索》第14頁)。
二是模糊不清。香港大學副教授戴耀廷、羅敏威在其《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一書中指出,《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從這規定看,或可理解為在這些範圍以外,《中國憲法》應仍是適用的。故《中國憲法》的法律地位仍未能弄清楚(見於該書第68、69頁)。
三是只有《中國憲法》第31條適用,其他條文則無效(見於《明報》2013年4月2日社評)。
從尋求最大公約數的角度出發,我覺得可以得出學界主流的看法是:第一,因為憲法是一國主權的表述,所以中國憲法總體上是適用於香港的,否則就不符合國際社會對憲法的通識;第二,中國憲法除社會主義制度方面的部分憲法規範不適用於香港之外,其他憲法規範是適用於香港的。關於這一點,蕭蔚雲教授論述既詳細,又確當。
憲法遵守
未見學界有人研究
對於憲法實施中的第二個問題——憲法遵守,未見學界有人研究。「憲法遵守」包括享有憲法賦予的權利;履行憲法規定的作為義務;履行憲法規定的不作為義務等三項,我覺得除第二項「履行憲法規定的作為義務」之外,其他兩項大體是適合香港的。我這裏略作探討。
1、 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享有中國憲法賦予的權利。
參與國家事務管理權。香港《基本法》第21條第1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2、香港居民具有履行我國《憲法》規定的不作為義務(或禁止性命令)。
我國《憲法》第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這屬於中國公民的不作為義務,或者說屬於禁止性命令的憲法規範。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顯然這一條與上述我國《憲法》第54條的規定是一致的。不過在這裏,為了免遭有人歪曲或誤解我寫此文意在呼籲「23」條立法,我不得不再次聲明:有關「23」條立法是《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區的憲制義務,何時再啟動這項工作,應由香港特區決定。但它不應該成為一個不能談論、不能研究的課題。
中國憲法總體上
是適用於香港的
本文的結論是:第一,因為憲法是一國主權的表述,所以中國憲法總體上是適用於香港的,否則就不符合國際社會對憲法的通識;第二,中國憲法除社會主義制度方面的部分憲法規範不適用於香港,但同時按照堅持「一國」原則的要求,香港居民擁有在行動上不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和國家政權的消極不作為義務。這也從一個方面說明中國憲法總體上是適用於香港的。
作者是樹仁大學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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