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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2013年信託法律(修訂)條例草案》今天(7月26日)刊登憲報。修訂條例加強香港信託服務業的競爭力,吸引財產授予人在香港設立信託,從而提升香港作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地位。修訂條例12月1日生效。
立法會7月17日通過《2013年信託法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容許財產授予人在香港成立永續信託,使香港相比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更具競爭優勢。
修訂條例同時對信託文書中旨在限制受託人法律責任的條款施加法定管制,從而加強對受益人的保障。以專業身分行事並收取報酬的受託人而言,信託文書的條款將不可免除受託人因本身欺詐、故意作出的不當行為或嚴重疏忽以致違反信託的法律責任。
根據修訂條例,如果財產授予人在香港成立信託,將無須憂慮其信託財產的分配會因其所屬司法管轄區的強制繼承權規則而不能依照其意願進行。修訂條例提升了受託人的預設權力和責任,以切合現代信託的需要。
受託人免責條款的法定管制12月1日起適用於在當天或之後新成立的信託,就之前已成立的信託,法定管制會在生效日期之後一年才適用,讓有關信託有足夠時間作過渡安排。
《2013年信託法律(修訂)條例草案》今天(7月26日)刊登憲報。修訂條例加強香港信託服務業的競爭力,吸引財產授予人在香港設立信託,從而提升香港作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地位。修訂條例12月1日生效。
立法會7月17日通過《2013年信託法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容許財產授予人在香港成立永續信託,使香港相比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更具競爭優勢。
修訂條例同時對信託文書中旨在限制受託人法律責任的條款施加法定管制,從而加強對受益人的保障。以專業身分行事並收取報酬的受託人而言,信託文書的條款將不可免除受託人因本身欺詐、故意作出的不當行為或嚴重疏忽以致違反信託的法律責任。
根據修訂條例,如果財產授予人在香港成立信託,將無須憂慮其信託財產的分配會因其所屬司法管轄區的強制繼承權規則而不能依照其意願進行。修訂條例提升了受託人的預設權力和責任,以切合現代信託的需要。
受託人免責條款的法定管制12月1日起適用於在當天或之後新成立的信託,就之前已成立的信託,法定管制會在生效日期之後一年才適用,讓有關信託有足夠時間作過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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