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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任教屬刑事 教師僱用者可囚兩年長青網文章

2014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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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2月17日 06:35
2014年02月17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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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教育條例》,任何人在學校任教,必須向教育局註冊成為「檢定教員」或「准用教員」。持有師資培訓學歷的人,可註冊為「檢定教員」;沒有接受師資培訓的,則可註冊為「准用教員」。「准用教員」只可在指定的學校任教,倘若轉校,須再次向教育局申請;「檢定教員」則無相關限制。


任何人如果無註冊便受聘於學校任教,即屬違反《教育條例》,僱用或准許任何人在無註冊下任教,亦屬違法。一經定罪,相關人等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大律師陸偉雄解釋,假如是校長負責招聘無註冊教師,校長便須負上刑事責任。


不過,《教育條例》列明,倘若教師或校方已向教育局遞交註冊申請,則有半年的「寬限期」,即使註冊申請未正式獲批,在遞交申請之後的半年內任教,亦不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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