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港燈去年交土地審裁處重新評估2004至05年的差餉及地租,結果政府被指多收港燈分別1.48億元及2654萬元利息,政府不服上訴,昨日獲判得直。港燈或要按政府當初評估的金額繳交差餉及地租,而單是2004至07年已涉款逾20億元。港燈對判決感到失望,表示將向終審法院上訴。
港燈集團附屬香港電燈有限公司不滿自2004年起的差餉及地租評估,去年港燈以2004至05年作測試個案向土地審裁處申請進行評估,結果土審處認為差餉物業估價署計算差餉過多,港燈可取回1.48億元。今年7月差餉署上訴高院爭議差餉及地租的評估方式,昨獲判得直。差餉物業估價署發言人指歡迎裁決,並會就執行法庭判決作安排。
港燈差餉署 評估方式不同
港燈作為公營機構,一直與政府簽署《利潤管制協議》,以資產的15%作港燈的「准許收益」,即若當年有多於15%的盈餘,就必須撥往發展基金或退給市民;若少於此數,則可由發展基金補回不足。土地審裁處當日同意港燈的見解,認為計算港燈旗下用地的差餉及地租時,可在計算「應課差餉租值」時減去「准許收益」,此舉大幅減少分別以「應課差餉租值」3%及5%計算得來的差餉及地租。
官認同以資金成本計算
上訴庭認為,土地審裁處錯誤接納港燈建議,認為應以政府建議、即較反映社會實際環境的「資金成本」方式計算差餉及地租。
此外,土地審裁處認為正在興建中、尚未負起供電責任的設施,根本未能被港燈佔用,故不應列入應課差餉租值內,但上訴庭亦推翻有關決定。法官郭美超指出,即使設施未被進佔仍需繳付地租;雖然港燈指他們「無法佔用」而非「不佔用」,但法官認為無論如何,兩者在計算時不應有分別。
【案件編號﹕CACV27/10】
回應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