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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有外傭團體揭出申請外傭的程序出現漏洞,讓破產者僱用外傭,更有一名外傭受僱於破產僱主6年後,被拖欠薪金等款項共11萬元,但因破產令仍有效,故無從向勞資審裁處申索。
破產令生效 勞審處拒受理
外傭Darti(假名)今年41歲,2004年起受聘於張小姐(譯音)。今年6月張小姐不與她續約,給Darti回程機票及1160元,但沒有清還過去拖欠的薪金、假期補水及長期服務金總共113,822元。Darti因此向勞審處追討欠款,但勞審處表示因僱主於2007年3月已告破產,故未能受理個案,Darti亦發現張小姐繼續聘請外傭。Darti昨日戴上口罩,聲嘶力竭道:「我很憤怒,感到非常不公,為何入境處容許她繼續聘請外傭?」
菲、印、泰關注外傭權益聯會發言人Rita批評,入境處未有查核僱主是否已破產,便容許破產者聘請傭工。
入境處﹕不會因僱主破產拒申請
她要求負責發出破產令的破產管理署禁止破產僱主聘請外傭,或要求破產僱主申請外傭時聲明是否破產,並於每次續約都要求僱主出示入息證明,確保有能力支付薪金。
入境處發言人稱,批准僱主聘請外傭時會研究一籃子因素,不會只因僱主破產而拒絕,其中主要考慮其月薪是否不少於15,000元。另外,僱主續約時須聲明其住址及月入未有改變,才能豁免提供財政證明。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入境處及破產管理署會容許破產僱主有必須開支,如聘請外傭以便外出工作掙錢還債。他亦認同破產僱主應向外傭聲明財政狀况,外傭可自行選擇是否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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