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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大律師公會守則,除了特定的情况外,大律師不可以直接接受客人委託,必須以事務律師作中介人。大律師陸偉雄亦指出,大律師和客人在金錢及文書上的接觸必須透過事務律師,會面時亦須事務律師在場。
陸偉雄解釋,這制度源自以前階級分明的英國,由於大律師階級很高,英文「Counsel」是指提供法律意見的專業人士,而事務律師的英文「Solicitor」意指他們為大律師「solicit」(意指兜攬)客人。
陸偉雄又指出,早年在香港的大律師社會地位仍比事務律師高,出任大律師的學業要求亦較高;但現在沒有這個區別,並笑道「現在好多事務律師都叻過大律師」,更表示現時事務律師亦能像大律師一樣,處理庭上的訴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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