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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筲箕灣樓齡逾50年的唐樓,有8個單位的業主接到清拆令,須清拆僭建露台,唯其中兩名業主指當年政府批出入伙紙時露台已存在,上訴無果,早前申請司法覆核,高院昨指審裁小組未有定奪露台是否屬僭建便要求清拆,裁定業主勝訴,下令將案發還審裁小組處理。
發展局回應指出,案件已發還至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審理,由重新組合的小組處理,會根據判辭作全面跟進。
涉案唐樓位於筲箕灣東大街107至109號唐樓,提覆核的業主為2樓的業主甘蕊及4樓的業主盧燕明,二人均於2008年2月收到建築事務監督的清拆令,要求他們清拆連接大廈的露台,兩業主向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提上訴,指露台於興建整幢大廈同時建成,並提交專家報告,以及在該大廈獲發入伙紙後入住住客的證供。
露台何時建成現分歧
高院昨指出,申請人指涉案露台乃於興建大廈工程施工期間,以修改工程的形式獲監督批准,根據當時監督的做法,這些修改工程並不一定要向監督呈交圖則。但審裁小組堅持,發展商及當時的建築師向監督呈交的圖則,並沒有顯示有關露台,但一直沒有處理申請人與監督之間就露台是何時建成的分歧。
法官指出,若露台真的如申請人所指,在興建大廈施工期間一併建成,而監督事後多次派人驗樓,最後更發出入伙紙,可說令申請人有合理期望,認為露台並非僭建物,但審裁小組未有處理事實裁斷便否決申請人的上訴,並不恰當。
【案件編號﹕HCAL39、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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