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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嶺大校董會(Council)是大學行政團體,現時55%成員由特首委任,21%由嶺南教育機構推薦再由特首委任,師生代表佔24%。根據《嶺南大學條例》,校董會可行使大學所獲賦予的任何權力。嶺大另有諮議會(Court)作為諮詢架構,23%成員由特首委任,60%分別由校董會及嶺南教育機推薦再由特首委任,師生代表只佔17%。
懲處上訴機構 皆校董會委任
嶺大條例指明,校董會須在徵詢諮議會後委任校長及副校長,校長須受校董會監察。校董會亦有權在徵詢諮議會後,以行為不檢、不稱職或效率欠佳理由,或其他好的因由(good cause)終止校長或副校長的委任(terminate appointment),同時有權以上述各理由終止任何僱員的委任。
嶺大僱員接受紀律處分,校委會亦扮演一定角色。根據嶺大指引,校長須委任調查委員會,由後者撰寫調查報告予操守及紀律委員會(Ethics and Discipline Committee, EDC),EDC也是由校董會委任,若EDC在沒合理懷疑下裁定事主「罪成」,可決定懲處,嚴重者可「炒魷」。
接受懲處者可向上訴機構上訴,上訴機構3名成員均是由校董會委任的校外成員,該機構會作出終極裁決。
另外,根據嶺大條例,校董會可在主席認為是符合大學最佳利益下,拒讓本身為校董會成員的校長、副校長、學生會長、民選教職員代表或教務會(Senate)代表參與校董會會議。
懲處上訴機構 皆校董會委任
嶺大條例指明,校董會須在徵詢諮議會後委任校長及副校長,校長須受校董會監察。校董會亦有權在徵詢諮議會後,以行為不檢、不稱職或效率欠佳理由,或其他好的因由(good cause)終止校長或副校長的委任(terminate appointment),同時有權以上述各理由終止任何僱員的委任。
嶺大僱員接受紀律處分,校委會亦扮演一定角色。根據嶺大指引,校長須委任調查委員會,由後者撰寫調查報告予操守及紀律委員會(Ethics and Discipline Committee, EDC),EDC也是由校董會委任,若EDC在沒合理懷疑下裁定事主「罪成」,可決定懲處,嚴重者可「炒魷」。
接受懲處者可向上訴機構上訴,上訴機構3名成員均是由校董會委任的校外成員,該機構會作出終極裁決。
另外,根據嶺大條例,校董會可在主席認為是符合大學最佳利益下,拒讓本身為校董會成員的校長、副校長、學生會長、民選教職員代表或教務會(Senate)代表參與校董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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