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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可以涉重大公眾利益挑戰長青網文章

201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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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10月31日 06:35
2015年10月31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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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表示,港大獲得臨時禁制令的聲明並非法庭命令,一般而言,法庭頒下命令後,應指明派送相關文件給被告,或在報章上刊登法庭命令。余不知道聲明是否與法庭命令一致,現有的聲明字眼非常不肯定,所涉範圍非常闊,沒有講明針對何人、要不要「下架」等。余指出,法庭命令必須非常清晰,表示命令是針對何人。余舉例說,佔領時期頒下禁制令,申請一方要朗讀法庭命令、登報及張貼命令在佔領區。目前情况而言,現仍未知道法庭頒下的命令條款。


余若薇﹕聲明字眼闊 難知法庭命令

余又指出,聲明所指的禁制內容現已成為公眾資料,「潑咗出去嘅水係返唔到轉頭」。


另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港大提出的禁制令的對象應該包括所有人,目前因為有臨時禁制令,任何人手上有錄音或相關文件都不可發布,直至法官更改命令。若臨時禁制令成為永久禁制令,所有人手上的錄音或相關文件將永遠不能夠發布,已發布的相關材料亦應全部下架。


該法律界人士認為,傳媒機構可以在案件再提訊時,以禁制內容有重大公眾利益提出挑戰,根據普通法,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時,慣性保密並非絕對。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有關禁制令的聲明提到,任何人不能發布受保密的資料,亦包括其他傳媒。但禁制令為臨時性質,並非永久禁止發布,任何人反對禁制令內容,可於11月6日到法庭提出反對,交由法庭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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