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辯論「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及第8條的適用範圍擴大至行政長官」,雖然議案在目前的立法會結構未獲通過,但是這個議題延宕下去,對政府並無任何好處,因為公衆無法理解特首位高權重,為何在索取收受利益的規管卻不如公務員?昨日,滔滔雄辯如政務司長林鄭月娥就此都未能提出使人信服的理據。政府應該加緊處理此事,使特首在索取收受利益受到合適規管,讓市民對特首和政府的廉潔觀感,不再受到不必要影響。
特首收禮確有特權 多年未見解決苗頭
防賄例在2008年修訂之時,已經把特首豁免於第3條和第8條,即是這兩個條文對特首不適用,當時政府提出涉及憲制架構,不過一直語焉不詳。2012年,前任特首曾蔭權被揭發接受富豪款待,使公衆重新關注防賄例與特首的關係,當時曾蔭權委任前任大法官李國能領導獨立委員會,研究特首和政治任命官員收受利益的規管和提出建議;委員會其後發表報告書,有關特首部分,建議修訂條例,讓整條《防止賄賂條例》都適用於特首,另外,認為特首收取禮品應該申報和有審批機制,建議由終院首席法官或終院首席法官加立法會主席,籌組一個有3名成員的獨立委員會,邀請獨立及具公信力社會人士出任成員,負責審核特首的收禮申請,經委員會批准收受的利益,須詳列於可供公眾查閱的資料冊。
報告發表時,梁振英已經當選特首,當時他以候任特首身分表明,「我對這個《報告書》是表示歡迎的,我會認真地去考慮這份《報告書》所作的建議,以及在上任之後盡快和嚴格地落實」。昨日,林鄭月娥表明這個仍然是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立場,並無改變,云云。不過,3年半過去了,外間不知道政府就此事做過什麼工作,即使立場真箇未變,但是空有立場,事態卻毫無寸進,難免使人猜測政府有其他考慮,特別是香港事務凡事政治化,反對陣營見縫插針,操作「特首收禮無王管」肯定是絕佳議題。可以說,此事再獲炒作空間,政府也有責任。
政府和建制陣營在辯論中對反對陣營語多指摘,只是無論怎樣質疑提出議案的動機和目的,都不能解答一個事實,就是:若防賄例對公職人員全面規管,則對特首就不是全面規管,因為第3條及第8條對特首不適用;特首與其他公職人員相比,權力更大,更容易以權謀私,對特首的規管理應更嚴格,現在特首索取收受利益卻不受監管,無論從任何角度都很難說安排合理。
林鄭月娥在辯論中,一再表示特首仍受防賄例第4條、第5條和第10條規管,藉此指什麼特首凌駕法律、「無王管」的指控都與事實不符。不過,即使如此,特首少受防賄例規管的事實,當局仍然無法否認。在公衆層面,看到防賄例全面規管下屬,對最高層上司的監管卻打折扣,防賄例是否一視同仁?是否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自然產生疑問。鑑於此事觸及法治精神的核心價值,只要一日不匡正,這個議題仍然會有生命力,因為事態背離了公衆的同理心,公衆都不明白特首索取收受利益為什麼會得到特別對待。
中央應再特事特辦 授權香港自行處理
今次辯論,政府和建制陣營同時打出「憲制牌」,提出若把整條防賄例適用於特首以及監管特首收受利益,涉及《基本法》特區政治體制及特首在特區的憲制地位,需要通盤考慮,云云。按憲制架構,特首地位超然難以爭辯,即使如此,「地位超然」不能確保特首必然廉潔奉公、盡忠職守,最理想做法是設立一套制度,規限特首按制度運行,才可壓制個人歪念和防止脫軌。
李國能領導的委員會建議籌組獨立委員會,負責審核特首的收禮申請等事宜,其實就是使特首收禮制度化。不過,這個安排可看成特首要向委員會負責。按《基本法》規定,特首只向兩方面負責,就是中央和特區,然則委員會的角色權能與此是否有牴觸,確實需要研究。其實,是否接受李國能的建議,基本上是一念之間。現行安排使特首陷於「收禮特權」景况,任何人坐上這個位置,都百辭莫辯;而處理香港事務,一直有一條就是「特事特辦」,只要有助於特首工作、有助於消除港人疑慮、有助於夯實香港的廉潔社會和法治精神,中央都應該就此再一次特事特辦。
從「一國兩制」審視特首收禮問題,大者可以涉及主權不容侵犯,小者則可以在與原則並無根本牴觸情况下,授權香港特區自行處理。例如李國能委員會的建議,只要中央授權獨立委員會審核處理特首收受禮品等事宜,即是代中央執行有關工作,而且權責分明,不致出現與特首權責之間的混淆,則所謂「負責」問題就解決了。其實,大至終審權也可給予香港特區,處理特首收禮只是芝麻綠豆小事,根本不值得中央費神。現任特首梁振英也應該積極推動此事,徹底解決這個問題。
歡迎回應[email protected]
新聞類別
副刊
詳情#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