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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貳龍:覆核參選年齡何罪之有? 回應屠海鳴先生長青網文章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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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11月16日 06:35
2015年11月16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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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屠海鳴先生早前於《明報》,以〈黃之鋒申請司法覆核是一場鬧劇〉(10月19日)為題撰文。但文中的觀點存在謬誤,因此筆者來稿回應,望以正視聽。


基本法允港人提修憲

第一,無的放矢。屠海鳴指黃之鋒主張把「公投、修憲及自決前途」等議題帶進議會,違反《基本法》及試圖推翻一國兩制,不符合選舉條例要求參選人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但姑勿論基本法第159條的修憲程序是否合理,但最起碼該條文允許港人提出修憲的訴求,那麼行使基本法賦予港人合法的修憲權利,以及透過修憲程序納入公投法又何罪之有呢?况且基本法只規範香港在主權移交後「50年不變」,維持一國兩制和港人高度自治,並沒有說明2047年後有何制度安排,那麼港人要求自決基本法規範之外的「二次前途問題」,何來違法之理呢?


第二,憑空揑造。屠海鳴批評黃之鋒以司法覆核參選年齡,背後有「高人」指點或撐腰,甚至是「外部勢力」操縱,卻沒說明所謂的「高人」是誰,以及所謂「外部勢力」是指哪一個國家、組織或人物。屠海鳴指黃之鋒遭操縱,但卻連操縱者的名字和身分都提不出來,更何况是真憑實據呢?說穿了屠海鳴就是抹黑黃之鋒是「頭腦簡單的政治棋子」,以及將本來拓展青年參政空間的訴求,矮化至只為個人利益增加曝光率。試問如此不以政治理念、意識形態、是非黑白作討論基礎,而是以陰謀論對學生作人格謀殺,是身為長輩或評論人該作之事嗎?


參選年齡限制非必然較嚴格

第三,以偏概全。屠海鳴指參選者需要有社會閱歷,並以美國為例解釋「世界各國對選舉人都設有比選民資格更為嚴格的年齡限制 」。但事實是英國、加拿大、丹麥、芬蘭、德國等民主國家的議會的投票和參選年齡都是一致,可見參選相對投票的年齡限制不必然較嚴格。况且若年齡跟社會閱歷掛鈎,而位高權重者須有更多社會閱歷,那麼屠海鳴又如何評價,參選中國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代表只需18歲,遠低於處理地區事務,參選本港議會所需的21歲呢?


再者閣下如此重視選舉安排的合理性,而絕大多數港人一直無權揀選港區人大,不知你又會否為港人力爭全面普選呢?

第四,忽略現實。雖然屠海鳴表示,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指出,參選年齡高於投票年齡的限制是合理,但問題是委員會並沒有指參選和投票年齡相同是不合理,因此在降低參選年齡一事,在法理上該有商榷空間。况且以英國國會為例,於2006年將參選年齡由21歲降低至18歲後,甚至選出300多年來最年輕下議院議員,就是20歲的女大學生布萊克。可見參選年齡之門檻,除了按委員會的規定外,也會考慮各地的實際情况調整。况且屠海鳴指「港人治港」的第一代政治人物,在權力交接之間耗時甚多。他們在議會參政之久,甚至超過了「50年不變」的三分之一,跟年輕世代漸漸脫節,於雨傘運動討論進退問題時尤其明顯。既然大家都無法代表對方,降低門檻給青年參選,促進議會新陳代謝,擺脫「老人政治」,豈不是令議會更有代表性嗎?


第五,上綱上線。屠海鳴批評黃之鋒沒有搞清楚,選舉制度屬國家層面的權力範圍,港府無權更改選舉制度云云。但真正沒有搞清楚,如何修改選舉制度的卻正是屠海鳴。因為根據基本法附件二,若要修改立法會的選區劃分、投票辦法、功能界別和法定團體的劃分、議員名額的分配、選舉辦法、選委會選舉議員等安排,只需由港府提出並經立法會通過的選舉法加以規定。所以受《立法會條例》規限的參選年齡,若最終被司法覆核成功,只要進行本地修例即可降低,根本毋須中央政府批准。可見,屠海鳴只懂以無中生有的國家權力,阻攔青年以法律途徑拓展參政空間,其言論實屬橫蠻無理。


選舉制度 本地修例即可

最後要問屠海鳴的是,若提出違反基本法與一國兩制之說,就無資格參選議會,但國務院頒布「白皮書」,以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壓倒港人高度自治,以及指法官須是愛國治港者,並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試圖將香港跟「鄰近經濟強國」的黨指揮公檢法模式接軌,粉碎一國兩制與司法獨立,還有張曉明提出「特首超然論」,破壞基本法保障的三權分立,試問兩者又該當何罪呢?作者是學民思潮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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