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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更改申請丁屋資格長青網文章

2015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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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12月07日 12:00
2015年12月07日 12:00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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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地政總署表示,將小型屋宇契約保證條款由聲明改為放在建屋牌照條款,並沒有更改申請「丁屋」的資格。


區域法院早前裁定某發展商及涉事原居民以買賣丁權方式串謀詐騙政府罪成。地政總署今日就「套丁」是否涉及刑事罪行回應傳媒,指現時小型屋宇申請人在簽立小型屋宇契約時,須透過載於契約內的保證條款,保證他從未就其發展小型屋宇的權益或申請小型屋宇契約的資格作出轉讓安排。
 

政府透過發展局在2006及2007年先後同意將這些條款納入土地契約,而非繼續納入申請人作出的法定聲明部分,是因應鄉議局要求,並考慮到審批「丁屋」申請為土地行政事宜,將條款納入土地契約不會影響地政總署對違反條款的個案採取跟進行動,包括撤銷已批出的免費建屋牌照,甚至重收地段。
 

執行契約條款的措施本身並不是刑事檢控,發展局在信中提及「這些措施都不牽涉把承批人或持牌人刑事定罪」正是指執行契約條款的措施。
 

若任何人士透過虛假陳述或詐騙行為騙取政府的審批,便涉違法行為,即使涉事人沒有作出法定聲明,有關違法行為經執法部門查明屬實可作刑事檢控。
 

法官於本案判詞提及2007年的信件時,亦指出該信件「完全談不上可被理解為政府容許套丁的行為,令參與者不被刑事檢控」。
 

這次法庭判決說明有關的理解,亦是政府一貫立場。正如法官在判詞指出,將有關條款由聲明改為放在建屋牌照條款,並沒有更改申請「丁屋」的資格,本案屬普通法串謀詐騙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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