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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導賞﹕網絡廿三條 豁免多咗就收貨?長青網文章

201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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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12月13日 06:35
2015年12月13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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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被網民稱為「網絡廿三條」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上周三二讀,網民早就表態,若泛民提出的三個修訂無法通過,就拒絕收貨。議員警察傳媒嚴陣以待,誰知道二讀當天居然流會,然後,有份審議條例的議員劉慧卿被當場斷正不知直播打機為何物。意外賺來的一星期時間,我們不如與議員認真補一課,在二讀來臨之前,看看究竟網絡廿三條究竟為何?修訂是否真的刻不容緩?爭議最大的,真是改圖改歌刑事化?


翻唱得唔得? 修訂未通過 翻唱同屬侵權

二讀前夕,特首梁振英出席晚宴時在台上翻唱Beyond金曲《喜歡妳》,還上載fb,隨即被質疑他這舉動在修訂條例通過後就變違法。有人說他唱不逢時沒政治智慧,不過,這其實同時反映上至官員下至巿民,都對版權條例並不熟悉,不論是現有法例,抑或即將要二讀的修訂條例。現時的版權條例中,其實已有條文保障歌曲版權,在新修訂未通過前,翻唱同樣屬於侵權。


曾在唱片公司負責版權事務的創作人周博賢說,版權條例在九七年立法的最初,其實就是為了打擊盜版、侵權,保障創意產業的版權。這本來對於發展創意是好事,可是為何到了現在,卻被批評是扼殺創意的惡法?「透過立法,保障創作人利業,從而讓他們可以繼續創作,初衷是好的,但現在人們擔心的是,法例的力度會否太大,大得一般人的發表自由都受影響,連民間創意也扼殺掉?」對於二次創作是否屬於侵權行為,在四年前開始掀起爭議,當時版權條例已修訂數次,在政府向立法會再次提交修訂草案時,時任知識產權署長在宣傳短片中,把惡搞視作「精神損害」和「貶損處理」、界定為侵權行為,惹來網民強烈不滿,相關條款最終擱置。


網民怕什麼? 戲仿滑稽豁免 難客觀界定

今次的修訂,政府提出新增六種類別的二次創作可獲豁免法律責任,包括戲仿、諷刺、滑稽、模仿、時事評論和引用。「新增了六種豁免,若與未修訂前的情况比較,公道地說,法例其實是比之前放寬了。不過,雖然增加豁免範圍,但亦止於這六個,而戲仿、滑稽難以客觀界定,也令網民不安。」這種視乎作品是否落入豁免範圍,再決定是否屬於侵權的原則,其實與英國相若,不過香港網民並不收貨。法政匯思「版權法修訂草案」發言人吳宗鑾說,雖然原則一樣,但英國同時引入「版權豁免凌駕合約條款」,保障這些豁免不易被繞開(見另稿)。「最大分別在於,英國政府是民選政府。人們相信政府不會濫用條例,但香港這個時勢,尤其政府不被信任」,周博賢認為,香港或許就要把安全網做大一點,讓網民安心,知道政府並沒有政治目的。


今次修訂最大改動 引入「傳播權」 規管串流

雖然豁免增多了,法例在這層面是放寬了,但新引入的「傳播權」其實是比未修訂前收緊了。「以往,條例只是打擊『損害性分發』侵權複製品,所謂分發,其實是針對盜版光碟,不過,現在都沒有人賣盜版光碟了,隨科技發展,侵權行為改為非法下載、非法串流,於是現在嘗試禁止『損害性傳播』,甚至可以禁止將來科技上的新傳播方法。」吳宗鑾解釋,現有版權條例沒考慮串流這些新興的傳播模式,也由於串流沒有hardcopy,看完後電腦不會留有複製品,現行法例好難規管,「今次最大改動,就是引入傳播權,限制原作品只能由版權擁有人傳播,而傳播方法包括所有電子傳送模式。但傳播權的引入,版權持有人的權利大了,使用者的權利就相應地變小了。並不是所有串流都對持有人會造成損失,例如串流打機,是否可以豁免呢?但如今豁免只限於那六個新增的。」周博賢也認同,既然傳播權的出現,對業界的保障比以往更多、權力更大,在另一方面也該給網民更多保障,而如今網民和泛民要求的,其實並不損害業界利益。「遏止大規模侵權、引至版權擁有人經濟損失的條例仍然存在,只不過是把安全網加大一點,讓巿民不那麼容易誤墮法網罷了。例如他們要求加入的UGC(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見另稿),其實不會妨礙打擊盜版活動。這才是雙贏。」


不過,版權業界並不接受泛民的三個修訂,認為草案中增加六個豁免已是很大讓步。香港國際影視協會常務董事何偉雄說,豁免範圍太闊,「就像新增會豁免的時事評論,容易被人濫用,對我們是有損失的,但為了大局,我們讓步。英國這麼民主的國家,也不會豁免時事評論」。他說,時事評論引起的損失,很難以金錢計算,一時無法向記者解釋,但他強調,他們並不是針對網民這些個人用戶,而是要應對大規模的侵權行為如非法串流,所以希望修訂草案早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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