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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從夫姓傳統失敗 日婦權受挫 最高法院裁明治時代法規合憲長青網文章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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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12月17日 06:35
2015年12月17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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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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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日本最高法院昨首次就「夫妻同姓」及「禁止女性離婚後6個月內再婚」兩項家庭法規作出裁決,判決後者違憲,但只把禁止再婚限期縮短至不得超過100天,並未取消,國會必須根據判決結果修改法例,「夫妻同姓」則裁定合憲。這兩項源自明治時代的法規長年被批評旨在鞏固以男性為軸心的家庭制度,歧視女性。


日本民法第750條規定,夫妻結婚後必須劃一使用男方或女方姓氏,由於妻從夫姓的傳統根深柢固,逾96%日本婦女婚後改姓。2011年,3名女子和一對夫婦入稟向政府索償600萬日圓(約38萬港元),指強制改姓侵犯權利且歧視女性,「給許多女性在工作上帶來不便及承受精神痛苦」,並且違反憲法中保障兩性平等和個人尊嚴的條款。


3女子一對夫婦入稟 斥違平等精神

最高法院昨日駁回訴訟,裁定「夫婦同姓的傳統已深植社會,向外界表明是同一家族的成員、孩子跟父母同姓,在家庭結構上有意義」。高院15名法官中只有3名是女性,她們與另外兩人認為「夫婦同姓」違憲,其餘10人認為合憲。首席法官寺田逸郎表示,雖然有些人認為改姓有損個人身分,但其實人們可在工作中繼續使用婚前姓氏。他又建議夫婦姓氏問題應在國會討論。


日本許多公司與政府機構都容許女僱員在工作中使用婚前姓氏,但官方文件如護照與醫療保險卡需要用登記姓氏。有女性抱怨婚後改姓令她們在辦理各種公私文件時飽受困擾。其中一名原告吉井美奈子說﹕「我對日本仍這麼落後感到難受。我聽到裁決後很失望,因為我有很大期望,我們告上法庭只因議員漠視這問題太久。」


原告:對日本仍這麼落後感難受

日本民法第733條則規定,婦女離婚和取消婚約後6個月內不得再婚,理由是婦女短時間內再婚後一旦產子,可能引發孩子父親是誰的爭議。不過,現時科技可通過DNA鑑定辨認孩子父親,故這項法規被批評不合時宜及歧視婦女。


岡山縣一名30多歲婦人因遭家暴於2008年3月與丈夫離婚,之後被迫等6個月才與現任丈夫結婚,她認為上述法規違憲,2011年以「結婚自由受限制,精神受折磨」為由提出訴訟,要求政府賠償165萬日圓(約10.5萬港元),但遭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駁回。


女性再嫁限期違憲 須修例縮短

原訴人上訴至最高法院,法官昨裁定「再婚期限超過100天屬違憲」,意味若時限較短便可接受。法官又駁回原訴人索償要求。法務省稱,會因應法院裁決提出把禁止再婚期限縮短至100天的修訂案,提交國會審議。


隨着社會變遷,日本女性參與社會事務機會增加,身分意識提升,早在1996年法制審議會已建議把禁止再婚時間縮短為100天,並讓夫婦自由選擇同姓或不同姓,聯合國亦多次勸喻日本修法,但保守派認為修例會顛覆傳統家庭價值,相關法案始終未能提交國會。


(朝日新聞/日本時報/共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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