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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景祥﹕競委會無力打大老虎長青網文章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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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12月18日 06:35
2015年12月18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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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世界各國的競爭法都以針對大企業為主,原因很簡單,能夠壟斷市場、以本傷人、操控定價的,唯大企業有此能力。在香港,油公司在調整價格及提供優惠時往住同步進行,油價則完全相同,違反《競爭條例》的嫌疑極大,新成立的競爭委員會如何對付油公司這隻「大老虎」,能否把它「馴服」令競委會立威,對競委會來說是一次過關試。


董建華政府年代曾積極引進新競爭者,希望打破原來三大油公司加德士、埃索和蜆殼的「壟斷」,結果引入的都是內地的中石油、中石化等國企,它們在大陸同樣是壟斷企業,而引入新競爭者的結果,是本地油氣市場面貌依舊。駕車的人最清楚,他們從來享受不到油價大跌的好處!


駕車者享受不到油價大跌好處

競委會要打大老虎,先要有足夠「牙力」,但很可惜,《競爭條例》有若干規定,令賦予競委會的權力非常有限,例如豁免;競爭法其中最受爭議的一項,是大部分從事經濟活動的法定機構均獲《競爭條例》豁免,包括教育、醫療、社會福利、公共房屋和貿易推廣等。據政府解釋,大部分法定機構所從事的經濟活動都與公共服務有關,或涉及政府施政,所以獲得豁免。


法定機構如果過分積極參與經濟活動,與民爭利,憑着它們是政府機構(不會倒閉)的身分,加上近乎壟斷的地位,競爭對手肯定是無力招架的。從事會展業務的企業曾經投訴,指貿易發展局佔了四成市場,又有充足的資源,私企很難跟貿發局競爭。


部分「大老虎」獲豁免

以香港這種高度開放、競爭激烈的市場,私營企業能夠取得壟斷地位,一是上面說的法定機構,一是受政府法例保護的專營事業,如巴士公司、電力公司、免費電視台等,剔除了這批最有可能觸犯反競爭法的大老虎,競委會可以做的,可能都是針對中小型企業的反競爭行為。


《競爭條例》另一受非議的地方,是沒有規管收購合併;一般而言,能夠以收購合併擴展業務從而可能窒碍市場競爭的,也是大型企業而非中小企。按目前競爭法的條文,四大規管中先處理禁止合謀行為及濫用市場優勢,以後才會引入濫用聯合壟斷力量和合併收購。既然如此,現階段的競委會,能打的應該都是「小蒼蠅」而已。


[陳景祥 齊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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