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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限藉大額集資賣殼 首界定現金公司 指不適合上市長青網文章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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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12月22日 06:35
2015年12月22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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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港交所(0388)昨日再「出招」,加強規管上市公司大量發行新股「賣殼」行為。港交所發出指引,稱會主要以現金水平、資金規模及用途、新業務關連性及控股權作為考慮因素,考慮上市公司大舉集資後會否被列為「現金資產公司」,監管機構有權將其停牌,甚至取消上市地位,復牌申請將視為新上市處理。


明報記者 徐寶文

港交所表示,根據《上市規則》第 14.82 至14.84 條,不論何種原因,如上市公司(21章公司及券商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資產為現金或短期證券,則該上市公司不會被視為適合上市,交易所會將其停牌;停牌期間,該公司若有一項適合上市的業務,則可向交易所提交復牌申請,程序將按新上市申請處理;惟若持續停牌超過12個月,交易所有權取消其上市資格。


集資後現金水平應低於50%

根據現行上市規則,並無為「現金資產公司」訂立明確量化準則,港交所昨日發出的指引,首次就現金公司作出較具體闡述,其中首要評定標準是現金水平,即上市公司發行新股集資後的現金水平,應佔總資產比例為50%或以下,理論上不屬於現金公司。


另外,港交所亦會根據集資金額的規模及用途、新業務與主營業務的關連性及控股權轉移,連同上述的現金水平,合共4項因素,來考慮「現金資產公司規則」是否適用(見表)。


新業務與主營業務關連 亦屬考慮因素

港交所重申,在考慮公司的現金水平時,亦會將集資所得、已鎖定用途的資金包括在計算之內,若一經認為該公司大部分資產為現金,則會視作現金公司處理;部分案例中,將沒有營業紀錄、不適合上市的新業務,透過上市公司大舉集資上市,更違反上市規定。


另外,指引信又提到, 根據《上市規則》第13.52(2)(c)條,發行人在刊發有關現金公司的公告前,須先將公告草擬本呈交聯交所審閱;擬進行大規模集資活動的上市公司,亦宜盡早聯絡港交所,就現金公司規則在不同個案中的應用尋求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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