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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vs.立法會 誰對誰錯?長青網文章

201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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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0月10日 05:35
2010年10月10日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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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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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份讓郊野公園新地圖生效的法令,掀起行政立法之間激烈的法律爭拗。律政司認為立法會無權動議廢除法令,最多只能稍為修改法令的生效日期。立法會法律顧問認為律政司的看法,令立法會喪失審議法律的憲制權力。到底誰對誰錯?事件可以如何解決?

從傳統的法例詮釋原則去看,律政司的觀點是對的,因為按《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條,立法會修改一項法律建議的權力,應與提出這項法律建議的人一致。法令是行政長官建議的。按照《郊野公園條例》第14條,在新圖則獲得了行政會議通過、郊野公園總監簽署及存放於土地註冊處、政府刊憲知會公眾已存放新圖則後,行政長官便「必須」(法例英文用詞為「shall」,意指必須)在憲報刊登命令使地圖生效,沒有權撤銷或修改地圖,唯一酌情權是合理訂定地圖的生效日期,因此,立法會也只能斟酌法令的生效日期,無權撤銷或修改法令。

立法會法律顧問的觀點,從憲法學的角度看也是有依據的。《郊野公園條例》是幾十年前通過的法例,當時的立法局只是殖民地總督的諮詢機構,沒有獨立崇高的憲制地位,條例設定的程序根本沒有考慮立法機關的角色。1997年7月1日,《基本法》生效了,香港特區立法機關成立,具有憲法賦予的權力去審議一切立法建議,監督制約行政機關。倘若全體60名立法會議員都認為通過法令違反公眾利益,全港700萬市民也都反對,立法會仍然無權否決這個法令嗎?單純按照律政司的觀點,不考慮《基本法》和行政立法互相制衡的大原則,就會出現這種荒謬的情况。

政府面臨三大「不理想」選擇

立法會主席在上述兩種觀點中會選擇哪一種,要到周一早上才揭盅。若他同意律政司的觀點,立法會議員將無權動議修訂或廢除,但他本人可能要承受大多數立法會議員的不信任。若他同意法律顧問的意見,行政機關將面對法令被否決和撤銷的尷尬局面,屆時,行政機關有以下3個「不理想」的選擇﹕

(1)堅持立法機關無權否決法令,要求法院覆核立法機關的決定,這會延續行政、立法間的衝突,捲入司法機構,要花很長時間、以高度對抗的方式解決,而且不一定贏;

(2)重新詮釋《郊野公園條例》第14條中「在憲報刊登的命令」一詞,以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代替立法命令(legislative order),重試實施被廢的地圖,這會冒上被環保組織和將軍澳居民司法覆核的風險;

(3)重新啟動條例內制訂新地圖的程序,重頭再來,這可能要花上兩三年時間,若趕不及空出土地給將軍澳堆填區擴建,便改用別的堆填區或其他方法處理垃圾。

明報記者 劉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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