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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茂峰﹕基金銷售監管 思維落後形勢(下)長青網文章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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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12月29日 06:35
2015年12月29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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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香港執法者有個觀念,認為基金不是在交易所買賣,資訊不透明,投資者需要中介(投資顧問)給意見,因此基金買賣,不可避免牽涉提供投資諮詢;而交易所買賣的證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則訊息透明,股民可以自己決定買賣。故買賣基金要做產品盡職調研、要做客戶風險取向評估、然後要給客戶投資基金做適合性匹配;而買賣港交所及其他認可交易所的證券則不用做產品盡職調研、不用為客戶做風險取向評估、不用做適合性匹配。


現實情况是很多散戶都習慣買股票前來個「打電話、問功課」。證券經紀的建議,是屬於附帶意見(incidental advice),雖然不用拿RA4執照,但按規定是要遵守適合性責任(suitability obligation)。不過據我所知,從來沒有證券經紀跟從這個要求辦事,到目前也沒有證券公司或經紀因此而受檢控、處罰。而散戶跟隨經紀建議買入妖股如漢能薄膜(0566),散戶不能投訴,經紀不需負責。


股票常出事 監管意識卻遜於基金

現實的另一面是很多基金投資者都是自助型投資者。很多調查都說明,基金投資者相對股票投資者,教育程度較高、投資經驗較深。而在互聯網流行了20年已經進入2.0年代的今天,基金資訊隨時可以找到,不比上市公司資訊少。各基金公司網站、獨立的基金資訊公司、財經網站、銷售中介,都能找到認可基金的資料和市場分析的文章。就算在香港證監會的網站,也有認可基金的章程。


過去涉及投資諮詢的投訴,集中在銷售非認可基金和投連險產品。證監會認可產品出事,記憶中就只有雷曼迷你債,而這不是基金,是結構性產品。零售基金出事,不是沒有,10多年前有基金經理作弊、基金投資按揭證券失利的個案,但最終投資者利益依然受到充分保障。然而上市公司出事,幾乎年年都有。若論投資者損失,栽在股市的人數和資金,遠多於栽在基金投資。


買賣諮詢要求應劃一 同等看待各類產品

事實上,投資者DIY自己下單買賣證監會認可基金,金融中介的角色和證券公司買賣股票沒有差異。如果投資者需要諮詢服務,才應該按提供投資諮詢規定處理。現在把投資諮詢(包括附帶意見)視作基金買賣必然步驟,是不恰當。而證券經紀給證券建議而不需要遵守提供投資諮詢規定,兩個標準,不合理。


監管機構對基金投資的既定看法不改,加在基金買賣的枷鎖難以解除,香港基金銷售難有突破。就算有個基金買賣平台聲明只做DIY、不提供投資諮詢,監管機構依然會質疑這個平台。如此環境,所謂金融創新、FinTech,便只是浮雲。合理的監管,應該是純粹買賣(RA1)一套標準、提供諮詢(RA4)另一套標準,而不應該對不同證券不同看待。以服務性質、而非產品類型劃分,才是證券及期貨條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的立法原意和精神。現在應該回歸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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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峰理財董事總經理

[陳茂峰博士 峰哥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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