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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團露營不違法 須持牌旅社接待長青網文章

2016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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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1月02日 06:35
2016年01月02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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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內地露營團攻港,有本港旅遊業人士認為,香港綠色旅遊向來有市場,但有關內地團必須由本港持牌旅社接待,否則即屬違法,至於行程包括在政府轄下場地露營則沒問題。有行山界人士批評,利用本港公共設施作生財工具不合理,加上本港營地供不應求,安排大量牟利露營旅行團來港,會剝削本地巿民使用權利,促請政府介入監管。


香港旅遊業議會主席黃進達表示,鮮聽聞有內地團到港露營,會了解其運作模式,再探討是否要規管,「如果本港露營區可以讓公眾使用,非本地人都可以申請,這安排內地旅行團去營地露營便無問題,情况就好像去金紫荊廣場。同時,部分香港旅遊團都有安排香港人去外地露營,用人家的地方」。


香港旅行社協會當然委員胡兆英表示,只要相關旅行團與本港持牌旅行團合作便沒問題。不過,香港旅遊業僱員總會理事長梁芳遠表示,本港導遊過去曾受聘負責安排學生交流團在港露營,沒聽聞曾帶領露營觀光團。


鍾建民﹕假日常無位 政府應監管

經常到海外露營的攀山專家鍾建民說:「旅客自己組團來香港玩就無問題啫,但你以公家地方設施去牟利就不恰當。現在香港營地供應緊張,不少香港露營愛好者都反映,假日時熱門營地經常無位,有時更要即時改地點或折返回家。如果愈來愈多商業內地團來香港露宿,剝削香港人露營權利,政府便應監管控制。」


在《旅行代理商條例》之下,凡經營到港旅行代理商業務者必須申領牌照,否則干犯法例,循公訴程序裁定罪名成立者,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循簡易程序定罪者,則可判罰1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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