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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為免再有公司在臨近申請上市前,以低價出售股份予投資者,對正式經由公開招股認購的普羅散戶不公平,港交所(0388)昨日發出指引,規範新股引入上市前投資者的時限。根據指引,公司如要引入上市前投資者,必須在提交上市申請表格前的28天,或是股份正式上市前的180天內,完成股份出售並已取得款項。不過,上市委員會會按個別申請作考慮,因明白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公司出現重大財政緊絀時,公司或要以較優厚的條件,吸引投資者投資。早年新股如要引入上市前投資者,慣例是要在申請上市前的半年完成,但根據新指引的要求,亦即公司引入上市前投資者的最短時限,有機會少於半年。
日後有望縮短至半年內
上市委員會最近審理2宗上市申請時,發現有上市申請人是在呈交上市申請表格當日,才簽訂引入投資者的協議,而有關交易的完成日期,皆在臨近上市聆訊期間,涉及價格也遠低於首次公開招股價。換言之,相比經由公開招股認購的投資者,上市前投資者享有優厚的認購條款。
據了解,其中一家被上市委員會質疑引入上市前投資者的為鐵江現貨(IRC,1029)。和黃(0013)前董事總經理馬世民名下私募基金GEMS,以及長實(0001)持股50%的CEF,原本以上市前投資者身分認購鐵江,但最後要轉為以「基礎投資者」身分,並以招股價入股。至於港交所日後會否修訂《上市規則》,明確列明新股引入上市前投資者的限制,港交所表示要留待日後諮詢市場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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