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由男變女的35歲變性人W,就婚姻註冊處拒絕她與男友結婚一事提出司法覆核,2010年10月5日被判敗訴。高等法院法官張舉能於判辭指出,若要求法庭將《婚姻條例》中的「男性」及「女性」包括「變性男人」及「變性女人」,在定義變性人時會有困難,而且變性人獲准結婚,等同生物學上容許兩個性別基因相同的人結婚,這或會引起同性婚姻的訴求。
法官又指出,變性人婚姻實非兩口子的事,「變性女人」究竟是否屬於「女人」,還需取得社會共識,然而目前既然未能肯定社會對變性婚姻的接受程度,法庭亦無法干預。
變性人爭婚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並帶出以下爭議﹕
個人權利vs.法治
同志團體彩虹行動對法官的判決感到遺憾﹕「變性人被拒結婚,是嚴重落後及歧視的野蠻行為。」跨性別資源中心成員Joanne Leung說︰「不明白結婚大事為何要先得大眾接納。」但亦有市民持相反意見,網民Zaku Zeon認為︰「人本身都有『同異性結婚嘅權利』,變咗性係你自己將『目標轉移』,簡單嚟講係你唔願意享用自己本身嘅權利先。」
雖然《基本法》賦予港人結婚自由,不過政府在司法覆核時曾提出,容許變性人結婚會影響香港法律條文以至公共政策。保安局長李少光在高院裁決後表示,由於案件涉及多項議題,有需要繼續諮詢公眾。
至於男變女變性人能不能「嫁夫」或「娶妻」?入境處發言人指出,在港結婚需向婚姻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當中要填寫性別等個人資料,入境處認為符合所有法定要求,才會發出「婚姻登記官證明書」,讓新人在3個月內註冊;若處方對結婚者的性別有懷疑,會聯絡申請一方,現時不能一概而論。
性別定型vs.性別障礙
一直以匿名身分打官司的W對判決感到失望及矛盾,決定上訴。她指政府資助她做變性手術,又給她發新身分證,如今卻不讓她與其他香港女性看齊,猶如給她希望後隨即又收回。
現時公立醫院唯一做變性手術的醫生袁維昌坦言,要社會以至法例完全接納跨性別(transgender)群體確是漫漫長路,因為普遍人仍認為婚姻要一男一女,但他認為「容許變性人結婚當然令她L們感覺完美一點」。
法官判辭提及,《婚姻條例》是根據基督教義作為婚姻的定義,可以生兒育女,因此要生為女性才能與男性結婚。袁醫生不認同法官這樣對性別的二元解讀﹕「法官的定義似乎過窄,不能滿足現實情况。但我還是同意法官的建議,交由立法會及政府制訂合適的法例。」
袁醫生解釋,患有「性別認同障礙」而決心變性的人(pre-opt或pre-operative),從青春期開始已經處處感到壓力,一方面來自手術前的漫長等待和繁瑣的評估程序,另一方面則是隱藏原生性別性徵的困難和時時刻刻擔心身分敗露的風險。
傳統觀念vs.社會衝擊
高院法官張舉能指出,雖然《基本法》賦予港人結婚自由,但由於婚姻關係除法律外還有其他社會意義,因此社會共識不可忽略。他承認近40年間社會轉變甚大,但在缺乏有力證據支持下,法官亦無法肯定社會已接受變性人婚姻。他希望判決可成為催化劑,促使政府公開諮詢,了解社會廣泛意向後在適當時機解決問題。
協助變性人W的律師韋智達認為,香港仍沿用英國40年前的Corbett案例,堅持在婚姻法內性別是在誕生的一刻決定,以禁止變性人以新性別結婚,在法律上「相當落伍」,亞洲很多與香港文化背景相近甚至較保守的地區,例如中國內地、台灣、新加坡等均已容許變性人以新性別結婚。韋智達指香港相對來說不算是個保守地方,如早前有關男同性戀者合法肛交年齡的案件,他從媒體的反應觀察所得,香港大眾普遍對變性人以新性別結婚並不反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