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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嚴管生殖科技長青網文章

201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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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0月27日 22:35
2010年10月27日 22: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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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香港有關人類生殖科技的法例相當嚴謹,只容許不育夫婦委託代母懷孕。生殖科技管理局前主席梁智鴻解釋,法例的精神是希望避免像外國一樣衍生「爭仔」訴訟及社會爭拗;而委託代母的夫婦,亦不應有權強制代母履行合約,將嬰兒交出,同時亦為了避免代母服務變成商業活動。

梁智鴻舉例,美國1986年曾出現一宗「嬰兒M」(Baby M)案例,一名婦女因本身健康問題而擔心生育,登報邀請代母以丈夫的精子傳宗接代。事成之後,代母與該對夫婦爭奪女兒的撫養權。由於委託婦女本身並非不育,新澤西州法院最終判定代母有權撫養協定下出生的女兒。事件在當地引起一連串道德爭議,也突顯了代母在生育協定及基因問題衍生的角色衝突,故香港法例是希望避免這種社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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