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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龕合約沒規範 陷阱多長青網文章

2010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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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1月07日 21:35
2010年11月07日 21: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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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稍後才能以表列形式公布私營骨灰龕場是否符合規定,但市民現在購買骨灰龕位時陷阱重重,例如合約未列明買方的土地使用權益、賣龕位一方無賠償責任等,不清楚條文就簽署就會中招。有議員促請政府盡快立法訂立標準合約規範,並弄清買賣雙方的權責。

巧立名目收費難追討

Tammy的丈夫早前去世並在7月底火化,丈夫的骨灰龕位因長生店違反大廈公契被查封,她經朋友介紹於荃灣東普陀寺落訂6000元購入兩個龕位,分別給丈夫及留給自己。其後她向地政總署查詢時發現該寺未獲許可放骨灰龕位,要求取回所有訂金並取消合約,但對方拒絕公開買賣合約,要求付足全數8.4萬多元後才能得到合約。最後在區議員介入下,Tammy取回訂金,但她坦言在政府立法規管前不敢冒險再找私營龕場,目前丈夫骨灰存放家中,輪候公營龕位。

合約簡陋 少保障買家

葵青區議會副主席麥美娟稱,與法律界人士研究過後,發現買賣骨灰龕合約存在數個問題﹕其一是合約大多很簡單,有時甚至連賣方負責人名字也沒有,「詳細一點的合約則多半是保障賣方的免責條款……例如他們隨時有權收回龕位而不退款」。

另一個問題是收費不菲之餘,賣方可能會巧立名目,如把那筆錢當作「添香油」收取,或作一筆過繳付而不能退款,「怎可能追討回香油錢?」

她又指現今長者多會先預購一個龕位,供將來逝世後存放骨灰,但以現時商品交易的法例,根本得不到保障,因為當合約中的買方死亡,賣家可不承認合約的效力,「他們隨時可以中止合約而不提供龕位」。

議員促盡快立法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批評,政府至今未就私營龕場發牌制度訂立時間表及路線圖,令先人家屬即使買下龕位仍沒有保障,呼籲政府應盡快訂立相關法例,在立法時也應定好標準合約規範,並如買樓一樣訂清買賣雙方的權責,保障買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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