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副刊
詳情#
【明報專訊】1982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11條說明「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根據《保護法》,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 ﹕
◆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
◆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歷史遺蹟、實物、代表性建築
◆歷史上各時代的珍貴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文獻資料,以及具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
◆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中央政府保育政策
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為「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再細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保護法》亦訂明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所有權不會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變更而改變﹕
◆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
(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及其他國家的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國家徵集、購買的文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回應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