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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 freedom of speech長青網文章

201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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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1月11日 05:50
2010年11月11日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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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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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列明,「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然而,行使言論自由權受法律限制,按照《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行使這個權利「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即要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道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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