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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按政策「禮讓」 兩地料不會爭產長青網文章

201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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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1月16日 05:35
2010年11月16日 05: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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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高院法官張舉能昨日指出,香港法院一旦裁定任占群洗黑錢罪成,並命令充公財產,即出現兩地政府都要求充公同一筆財產。對於會否出現兩地政府「爭產」,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黃旭倫表示,即使出現上述情况,亦不會出現「爭產」,因為根據香港政府政策,若境外政府申請充公令,香港政府必會盡力協助,換言之,在本案若內地政府提出充公涉案的6000多萬元財產,港府會選擇「禮讓」。

香港法院面對的另一難題,是有關內地法例對充公財產的處理。任占群的律師表示,內地法院同時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9及64條申請把其財產充公,但前者是要把其所有財產充公,等同「抄家」,而後者只涉及犯罪得益,香港法院應該引用哪一條條文,仍有待商榷,而任占群已安排傳召內地法專家,就內地刑法事宜作供。另外,陳森雖然已被內地判死刑,但任的大律師指出,已跟法國領事館聯絡,之後或找律師在此案代表陳森。

內地可「抄家」 港法院引用須商榷

對於法庭表示要先等區院判決才處理內地政府提出的充公財產申請,有學者認為其實無必要。香港大學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主任楊艾文副教授表示,雖然兩案涉及同一筆款項,但兩地指控不同,而陳森的販毒罪亦與香港法院無關,按道理高院毋須等候任下月的審訊再作判決。楊艾文進一步解釋,內地充公令申請在港登記,與本港充公令形式無異,如兩地均申請充公同一筆財產,則以下令先者有效;現時內地充公令未獲高院登記,假如稍後任被定罪,本地法院即時頒下充公令,則有可能本地充公令「反超前」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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