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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小兄妹 繼父囚11年3月長青網文章

201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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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1月23日 05:59
2010年11月23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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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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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小兄妹自7及4歲起就多次被繼父性侵犯,被迫與繼父肛交,女童指控繼父奪去其貞操,直至女童16歲才敢告訴教師,揭發其獸行。繼父早前承認與兄妹5度非法肛交及性交罪,昨被高院法官狠批,雖然他與兩人沒有血緣關係,但被告濫用對方對他的信任,支配兩人就範,重判被告入獄11年3個月。

本案為第三次審訊,43歲中英混血的被告郭慶,早於2007年中因9項性侵犯男女童罪名接受審訊,當時兩童曾出庭作供,女童指早於93至94年間,約4歲時被告曾要她口交,當時7歲的男童亦曾與被告肛交,兄妹被性侵犯直至15及13歲。惟陪審團裁定被告兩罪罪名不成立,其餘7罪則未能達至裁決,該7罪遂於07年尾重審,最終被裁定全部罪成,被重判入獄18年。

女童4歲被狎 男童7歲肛交

惟今年5月被告上訴得直,上訴庭法官指兄妹兩人的證供提及7控罪以外的其他被性侵犯詳情,這樣對被告不公,再頒令重審。今年10月被告於開審前,承認其中5項罪名。辯方求情指出,被告已承諾不會再犯,出獄後不會見兩兄妹,事實上他自小被父母離棄,由外婆養大,背景亦坎坷。

一般刑事案中,若被告認罪會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惟昨日高院法官潘敏琦指出,雖然被告認罪省卻男女童出庭再受傷害,但本案已是重審,兄妹已曾供述童年不快經歷,現時兩人雖已23及19歲,仍然受事件影響——男事主至今仍憎恨被告,常發噩夢,工作亦受影響,女事主則有抑鬱症狀,對男性尤其不信任。法官又指出,心理專家指被告的悔意流於表面,難以衡量他是否有戀童癖,認為其重犯機會屬中等,法官認為被告只適宜於15年判刑起點中獲四分之一刑期扣減,判他入獄11年3個月。

【案件編號:HCCC1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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