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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豁免權惹法界嘩然長青網文章

201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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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11月24日 05:59
2010年11月24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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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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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高等法院月前處理一宗民事索償案時,裁定內地國企於回歸後可引用殖民地時代的「王室豁免權」作為「免死金牌」,要求終止訴訟,裁判引起商界及法律界嘩然。敗訴一方提出上訴,但無再就國企是否享有「王室豁免權」提出抗辯,對此,高院署理首席法官鄧國楨認為事件已引起廣泛關注,罕有地主動要求與訟雙方再就此議題進行訟辯。

原審判廣州打撈局享豁免權

案件涉及有「亞洲第一吊」稱號的打撈船「華天龍」於2008年來港打撈已沉沒的烏克蘭補給船,令船主廣州打撈局未能到馬來西亞進行鑽油工程,被大馬公司Intraline Resources Sdn Bhd在港入稟控告毁約,索償逾億美元。

訴訟期間,廣州打撈局提出他們屬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轄下,按香港法律《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25條,它們可享有殖民時代的「王室豁免權」而免被起訴。原審法官石仲廉今年4月認同打撈局可獲豁免權,惟因技術上太遲提出該權,局方等同放棄權利,判大馬公司勝訴,案件需要繼續審理。

港大學者質疑矮化港法院

廣州打撈局就延誤一點提出上訴,但與訟雙方都無再就王室豁免權一點再作訟辯。案件昨日於上訴庭聆訊時,高院署理首席法官鄧國楨引述港大三名法律學者張達明、顧維遐及張憲初於法律界刊物《香港律師》撰文,質疑原審法官判決,令他認為上訴庭審理時,亦需一併考慮王室豁免權的本質。惟代表打撈局的資深大律師鄭若驊堅持,上訴庭不應過問雙方均沒有提出的王室豁免權效力問題。上訴庭最終押後案件,讓與訟雙方再作研究,擇日再訊。

學者:與內地企業合作風險增

有份撰文的港大法律系副教授張達明歡迎上訴庭主動提出研究豁免權,他表示,廣州打撈局在廣州曾被起訴,但若在港反而獲豁免被起訴,則會出現本港法院管轄權低於內地法院的問題:「那樣新華社的員工若遇上僱傭合約糾紛或在該處受傷,也無法展開追討,因為新華社也會享有豁免被起訴權,這與《基本法》22條要求、中央在港機構須遵守香港法律的原意背道而馳。」他又指出,日後營商者或會放棄到香港仲裁、外資與內地企業合作時也會增加風險,他們將無法預計合作單位是否享有王室豁免權,即使要求律師於合作前徹底調查,或於合約中加上放棄引用王室豁免權的條款,也未必可以解決問題。

【案件編號:CACV131&HCMP9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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