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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時未檢控 女督察放生偷窺疑犯長青網文章

2018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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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9月08日 22:10
2018年09月08日 22:10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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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監警會發表新一期《監警會通訊》,披露四宗警員處理刑事案件時疑涉不當行為或程序出錯而遭投訴。有案件主管為偷窺案件排期時錯過檢控時限,令被告獲撤控。原告投訴案件主管疏忽職守但其後撤訴,投訴警察課將個案列為「投訴撤回」,監警會重新審視個案後卻以「證明屬實」結案。
本期《監警會通訊》共刊出四宗涉及警員處理刑事案件的投訴。上述涉事案件是一名女教師在校內淋浴時疑遭一名男教師偷窺,警方依律政司建議以遊蕩罪起訴嫌疑人。惟案件主管安排被告出席法庭聆訊的日期,超出了六個月的法定檢控時限,被告因而被撤銷控罪。
「投訴撤回」改列「證明屬實」
女教師其後投訴案件主管疏忽職守,未有在法定時限內起訴被告。據悉,涉事警員為一名女督察。惟女教師其後以「只希望投訴人上司知悉事件,藉以提升警隊服務質素」為由,主動撤訴。投訴警察課遂將此分類為「投訴撤回」。不過監警會對投訴處理課的決定有保留,認為個案指控性質嚴重,加上獲表證支持,故建議投訴警察課全面調查。投訴警察課最終接納監警會建議重啟調查,投訴最終改列為「證明屬實」,涉事警員須接受紀律覆檢。
監警會處理投訴委員會副秘書長(行動)梅達明拒絕評論上述涉事警員是否犯下低級錯誤,只強調即使投訴人撤訴,監警會也會重新審視個案有否表證支持,並確保投訴人非因不當影響而撤訴,「每個禮拜我都會睇,隻隻(投訴撤回的個案)都會睇」。監警會宣傳及意見調查委員會主席劉文文則指,個案反映投訴機制行之有效。
其餘三宗個案分別涉及警員草率調查偷竊案、警員在未有搜查令下入屋搜查、及處理刑毀案時拒絕被告與家人見面。三宗個案經監警會審視後,最終列為「證明屬實」、「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及「並無過錯」。前兩宗個案的涉事警員均被訓諭但毋須記入分區檔案。
■記者羅智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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