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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認沒目擊搜身便簽名見證長青網文章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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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10月30日 06:35
2018年10月30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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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證據顯示死者轉倉前不久成功扯出LAN線,故轉倉時的搜身過程成本案關鍵。負責搜身的警員堅稱沒搜出可疑物品,惟負責見證搜身的警員昨承認沒目擊搜身,只應同袍要求簽名任見證人,裁判官問:「即係大家講個信字?」警員同意。


死者林永春(48歲)去年5月10日下午6時半被重案組警員帶走調查,至翌日凌晨零時5分再被押返秀茂坪羈押。警員歐陽梓蜂指當時即替死者徹底搜身,甚至脫下衣褲檢查胸口、陽具、大腿、臀部等位置,確認對方身上沒可疑物品,才將他鎖入臨時羈留倉。


他指及後警員戴偉豪安排死者轉倉和「打包頭」,吩咐他在犯人財物表格上簽署任見證人,他照做。他解釋,較早前他已替死者徹底搜身、程序亦沒訂明疑犯轉倉必須搜身,且戴要求他簽署時,「佢(戴)已經完成搜身,覺得冇必要再係我面前搜多次」,而程序亦訂明不可濫用搜身程序。


指與同僚講個「信」字

陪審員不禁問:「即係同事做咗嘢,叫你簽名,咁你焗住簽?即係你唔會做多一次(搜身)?」歐陽說「某程度上可以咁講」,惟坦言若可重新來過,他會要求戴在他見證下才搜身。裁判官追問:「即係大家講個信字?」他答是,並強調由於他曾替死者徹底搜身,故相信戴「唔會搜到任何嘢出嚟」。


死者自殺前,羈留室的消防花灑爆裂灑水,庭上透露該花灑頭是防自殺式設計藏在天花板牆身內、並有一塊俗稱「遮醜片」的鐵片蓋住,無法掛上任何繩索,除非遮醜片遭撬開、而彈出的花灑頭受到外力撞擊,正常情況下不會爆裂灑水。


裁判官問當日在警署候命的巡邏小隊指揮官吳坤雄,若他知道花灑頭屬防自殺式設計,遇熱或受到撞擊便會灑水,但現場沒火警、倉內則有一名疑犯,該如何處理?吳稱「會安排同事進行搜身」,懷疑疑犯或嘗試撬開花灑頭自殘。但當日下屬報告「沒特別事情發生」。


■記者楊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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