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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祥達入稟控告的7個被告,除了6人「有名有姓」,第七被告竟是「任何未經受權而進入或逗留(地盤)」以及「阻礙原訴進入地盤」的人士,對反對工程的人實行「大包圍」起訴。有律師表示,祥達這種「大包圍」的方法,是出於發展商對示威者身分不明,但法庭或會質疑這「第七被告」無從抗辯或作回應。
律師梁永鏗解釋,發展商以「大包圍」方式作為本案的第七被告是一種「無損失」的方法,因為原訴對示威者身分不詳,相反若告錯人,很可能要賠償對方損失。
不過,他說這種告法或會令任何「路過者」也成為第七被告,並不清晰,法官或會要求發展商撤回控告這名第七被告。不過無論告多少名被告,並不會影響發展商的利益,因為各被告負的是「集體共同責任」,即使被告減為6人,只要發展商被判獲賠償,該6被告也需負上同等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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