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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賠東方訟費 降至區院標準長青網文章

2011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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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5月10日 05:59
2011年05月10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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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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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明報》3年前因刊登「香港拉登」馬照聲在高等法院門外示威的報道,圖片內展示示威標語被指含誹謗成分,去年被高等法院裁定須向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及其名譽主席馬澄坤賠償180萬元,上訴庭後來把賠償額大幅削減至20萬元。上訴庭昨日下令把計算原審時訟費彌償的標準,由高等法院標準降為區域法院標準,即明報彌償東方的訟費大幅減少。

上訴庭法官早前一致裁定,《明報》於2008年4月10日的報道雖含誹謗性質,但性質輕微,180萬元賠償金額明顯過高,下令減至20萬元,並判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等原訴人需承擔《明報》上訴的訟費。

東方承擔明報六成上訴費

惟經原訴一方上訴後,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辭,認為被告就誹謗責任方面提上訴不成功,但就賠償金額提上訴則屬合理,故判原訴一方只須承擔被告六成的上訴訟費。

至於高院原審時的訟費,上訴庭則認為原訴一方在開展官司的時候,沒有合理原因期望可得到逾100萬元的賠償,認為案件應在區域法院處理,故下令將計算原審訟費的標準,由高院標準改為區院標準,換言之,被告彌償原告的訟費會顯著減少。

【案件編號:CACV1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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