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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為確保公屋資源能有效分配到有需要的家庭,房委會於1999年2月4日正式終止公屋世襲的政策,若公屋戶主或其配偶逝世,其他成員須接受入息及資產審查,如未能通過審查,最遲須在一年後遷出單位,其間亦須繳付市值租金。房委會於1998年公布長遠房屋策略白皮書,建議終止「公屋世襲」。根據原本政策,若公屋戶主逝世,其在生的配偶可繼承租住權而毋須接受入息審查;如果沒有在生配偶,該公屋單位的租住權可轉予該家庭的另一名成年成員,但須接受入息審查,如果入息超過限額,便須繳交額外租金,但仍可繼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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