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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台灣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刪除「人民團體法」中有關團體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不得主張分裂國土」的相關規定,指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意旨不符。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2008年6月曾做出釋憲案,認為相關事前審查人民政治言論的法律規定違憲。不過,當時釋憲案也設下「事後廢止許可」管制機制,避免出現危害社會情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吳育昇表示,刪除有關規定,有助於國家正常發展,也符合言論自由需求。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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