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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律基礎押逾37日 涉違國際法「強制失蹤」長青網文章

2011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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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5月17日 05:59
2011年05月17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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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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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由於艾未未已被關押40多天,超過37日的法定刑事拘留期,若毫無法律手續基礎秘密羈押,即屬於違反國際法的「強制失蹤」(Enforced Disappearances),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公署在4月初、即艾未未被帶走後不久,曾對中國維權人士被「強制失蹤」表示關注。

監視居住最長半年

不過,根據內地《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法院和公安部門都有權對疑犯採取「監視居住」,可以為其指定居所,並有專人監視,在未經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會客、外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毁滅、偽造證據或者串謀作供,最高期限為半年。「監視居住」不時被用作秘密關押扣查的依據。

「監視居住」適用於尚未正式逮捕的疑犯,一種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等較輕刑罰的疑犯,另一種是可能判處監禁,但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者」。《刑事訴訟法》中並無規定監視居住一定要通知家人,但就公安過往對其他維權人士採取過的「監視居住」措施來看,多數人的家屬會接到通知書,說明其監視居住的地點(多為指定賓館)、涉及罪行以及期限。若公安認為通知家人會有礙調查,可以不作通知。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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