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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亦可申禁制令 爆料屬刑事罪長青網文章

2011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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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5月25日 05:59
2011年05月25日 05:59
新聞類別
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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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英國和香港都有保障私人秘密的民事法,不欲醜聞曝光的名人會聘請一隊律師,向法院申請禁制令,然後知會所有媒體,哪家媒體違令披露其醜聞,便會被控藐視法庭,屬刑事罪行,這套保密機制過去頗為有效地遏制媒體爆料,但最近被互聯網和國會特權打敗,英國政府不得不重新檢視整套機制。

議會互聯網成破禁絕招

在80年代,英國政府一名前特工潛赴海外,出書爆軍情五處的特工運作內幕,英國政府要求法院頒布禁制令,一度成功阻止英港兩地媒體轉載該書內容,但這本名為《間諜捕快》的書在美國成功出版,並且隨航空旅客大量回流英國,摧毁了機密本質,英國法庭最後被迫撤銷禁制令。如今互聯網普及,facebook和Twitter等社交網絡傳播速度極快,摧毁機密本質的速度遠勝海外書籍回流,而這種新興網絡上的傳播者是千千萬萬使用者,伺服器又不在英國或香港境內,醜聞主角的律師能用法律禁制傳統媒體,卻對新興網絡奈不了何。

在60年代末,英國一家大型藥品銷售企業因販賣有問題藥品導致數百懷孕母親誕下畸胎,遭入稟索償,藥廠一邊採拖延戰術,逼受害人低價和解,一邊以訴訟未了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阻止媒體談論事件,為期長近10年,結果因一名傷殘國會議員堅持為受害者請命,在國會取得足夠支持進行休會辯論,成功讓事件被全國媒體關注及報道,藥廠最終在輿論壓力下大幅提高賠償額。到了今天,也是因為一位敢言的國會議員,運用國會議員發言及媒體對發言如實報道均不受追究的特權,成功突破了這宗體壇醜聞禁制令。

明報記者 劉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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