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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中年無業婦自稱首富李嘉誠是「舅父」,多次到李嘉誠的香港仔壽山村大宅外求見不遂,「發脾氣」損壞大閘外的兩盞燈及一個門鐘,她昨日就一項刑事毁壞罪受審。婦人聲言「當佢(李嘉誠)屋企係我屋企」,有權損毁「輕微」物品,惟裁判官直指理由牽強,裁定被告罪成。
「當佢屋企係我屋企」
被告梁寧殷(46歲)沒有案底,她昨日身穿深藍色上衣出庭,全程神情冷靜,她被定罪後說︰「反對判決,可唔可以唔入小欖?」
待取精神報告判刑
被告被裁定表證成立後選擇自辯,她聲稱1982年開始與李嘉誠及其家人以電話聯絡,其母指李嘉誠是她「舅父」,所以她「當佢(李嘉誠)屋企係我屋企,佢啲子女係結拜兄弟」。被告說曾經常到李的舊居,2003年曾獲邀請到李家。她又聲言曾於96年替李嘉誠「處理問題」,李同意其做法,她遂認為李會允許她作「輕微」損毁。
裁判官溫紹明裁決時表示,被告未有說出事實,理由牽強不合理,又沒有理據支持,認為其證供不妥及不可信。
被告求情稱,警方早前扣押她兩日,令同住16歲女兒未有上學,擔心對女兒有心理影響。溫官將案押後至6月9日判刑,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及福利報告,其間被告還押小欖精神病院。
【案件編號﹕ESCC2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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