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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父母去世時若無立遺囑,配偶又去世的話,本港法例容許由子女繼承其遺產,但是否包括繼子女,說法一直存疑。高院昨就4宗類同案件,裁定只有死者親生子女及其後嗣可繼承遺產,但指示案中相關人士,若遺產無人認領收歸政府後,可引用相關法例以「受養人」身分申領全部或部分遺產。
高院法官林文瀚早前審理4名死者麥嬌、張芳、蔡玉雁及唐秀珍的遺產案件,4人死時均沒有立遺囑,而當年均嫁作繼室,丈夫亦均已去世,故當4人離世時,「原配」子女均向法庭要求視作親生子女,領取4人的遺產。
林官闡釋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中「子女及後嗣」的意思,條例中的私生子女、養子女亦有權領取遺產,但終審法院曾有案例指出,法例中的「母親」應指親生母親,而由此推論,本條例中「子女及後嗣」不應包括繼子女。雖然林官對4家人表示同情,但指法庭無法以他們與死者生前的關係有多密切來決定申領遺產的權利。
【案件編號:HCAP4/10, HCEA40/08, HCAG9435/09 & 466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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