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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廷歆爭產拒交代資助者長青網文章

2011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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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5月28日 05:59
2011年05月28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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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不屬訴訟中任何一方的人,若出錢替訴訟者打官司,並在勝訴後分享賠償,即等同將官司視為投資或賭博項目,有可能干犯包攬訴訟(champerty)或助訟(maintenance)的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監禁7年。假如華懋慈善基金涉及包攬訴訟的指控屬實,陳振聰或毋須支付1.41億元訟費。

王廷歆當年與媳婦龔如心爭產,最後在終審法院敗陣,龔如心亦指有幕後黑手資助家翁打官司,懷疑有人非法包攬訴訟,企圖待家翁取勝後瓜分王德輝的遺產,法院命令王廷歆交代背後支持的人。惟王廷歆聲言就算要坐牢、破產,他亦不會透露誰是銀主,龔如心最終以一家人以和為貴為由,沒有再追討。

2009年,女律師盧蔚恩處理一宗傷忙案件,以「不成功不收費」作包攬訴訟,成為首宗被定罪的包攬訴訟行為,她被裁定串謀強行干預訴訟及分享訴訟成果罪成,分別被判監15個月,案件正等候於終審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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