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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屋」禁買賣 限建400呎長青網文章

2011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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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6月07日 05:59
2011年06月07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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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香港現時獲政府「暫准存在」毋須即時拆卸的臨時房屋(又稱為臨時構築物),可分為兩大類,一種是獲地政總署發出土地牌照或租賃許可證、在私人土地上搭建的構築物,每季度向政府繳交一定費用,俗稱「臨屋」或「牌照屋」;另一類是未經政府批准,在私人土地或官地上非法搭建,但於1982年政府展開全港視察時獲登記為可容忍的「寮屋」。

「臨屋」或「牌照屋」,一般只限用作擺放農具或供務農者休息的小屋或搭建物,部分牌照屋前身甚至更屬豬欄,只作飼養畜牲用;部分則容許居住,惟佔地面積一般不多於400平方呎,樓高不得超過17呎(後經放寬),即最多可建2層。若牌照屋面積超過400呎,地政總署可以違反牌照和地契為由要求拆卸,甚至威脅收回土地。

至於「寮屋」,地政總署一貫嚴禁轉讓,除非失修嚴重,威脅住客安全,否則亦不准擅自修葺或重建,「寮屋」住客既沒有屋契,也沒有地契。「寮屋」所在地若被納入發展清拆計劃,居民可獲搬遷特惠賠償。1982年後才非法搭建的「寮屋」,不會獲得登記和容忍,政府有權下令即時清拆。

沒屋契有地契 難改用途

「牌照屋」同樣沒有屋契,也不能轉讓,但業主通常擁有農地地契,故能售出該幅農地,但買家不會擁有「牌照屋」的業權,當局亦有權勒令新業主拆卸「還原」。新買家若向地政總署申請,將「牌照屋」改變用途,成為永久合法房屋,過往成功審批機會極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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