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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訴大狀﹕香港回到黑暗年代長青網文章

2011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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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6月09日 05:59
2011年06月09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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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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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代表美國基金公司FGH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在聆訊中曾表示,若香港選擇由「有限度豁免」回到「絕對豁免」,是回到「黑暗的法律年代」(the Legal Dark Ages) ,破壞《基本法》所保障的重要利益和根本價值。有法律學者亦擔憂,給予主權國「絕對豁免」,會矮化香港法院地位,令外國營商者憂慮難以在香港追債,影響香港營商環境。

對於彭力克的觀點,終院3名法官亦同意給予個別機關絕對豁免權,等同剝奪了其他人到法院尋求濟助的權利,但認為只要有關豁免權合法合理,並不違反人權。

「外國可追的錢 港或追不到」

事實上,特區政府在回歸前已經有計劃通過本地立法確立「有限度豁免」的法定地位,正式引入英國1978年訂立的《國家豁免法案》(State Immunity Act)。1996年,當時的憲制事務科表示計劃為此立法,並交予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研究,但到了1997年3月,憲制事務科就表示,聯絡小組基於中央政府對主權的關注,有關工作無法進展。

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今次終審法院主動呈請人大釋法,變相矮化香港法院,影響本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他解釋,在外國營商者眼中,香港法院權力將會遜於外國法院,「在外國追到的錢,在本港有機會追不到,影響他們來港做生意的意欲」。

「絕對豁免權」或變「王牌」

民主黨主席何俊仁亦表示,擔心日後有涉及國家資金的公司會以「絕對豁免權」作「王牌」,「輸打贏要」,逃避法律責任,期望人大能狹義解釋何謂外交、國防及國家行為。

有研究本案判辭的武漢大學國際法專家易顯河教授認為,即使有絕對國家豁免權,受害人仍有其他方法追討賠償,如通過行政、外交手段,又強調有時處理涉及外交事務時,法律途徑還不如其他途徑靈活,「中國已有好多千年歷史,它一直是採取這種絕對豁免的態度,事情也還可以,所以我覺得這個絕對豁免權,並不一定意味天要塌下來這樣」。

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說,看不到國家企業的行為是國家行為,但指日後可在人大常委會會議表達此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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