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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股票股權套利 同黨不舉報難查長青網文章

2011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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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6月10日 05:59
2011年06月10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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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香港投資者學會主席譚紹興指出,透過贈送股票或購股權套利手法時有所聞,由於其中交易難以追查,除非有參與者舉報,否則不易揭發,他認為今次案件可「殺一儆百」,有助改善香港資本市場秩序。

譚紹興表示,透過贈送股票或購股權套利,多屬口頭協議交易,只要雙方的金錢交收乾淨利落,監管機構即使懷疑亦難以舉證,今次蔣麗莉罪成,與參與交易者指證有重大關係。

上市公司創維數碼前執行主席黃宏生、胞弟黃培昇06年亦因以類似手法行騙而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連同其他串謀盜竊控罪,兩人被判入獄6年。他們訛稱替母親收租的王鵬是集團附屬公司顧問,誘使集團向王批出1875萬股創維數碼的認股權證,兩被告事後將該批股份出售圖利,王最後成為特赦證人,指證兩兄弟。

蔣麗莉涉及的認股權詐騙計劃發生於2002年初,當年3月禹銘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收購太平洋興業,翌月太平洋興業便發出公告,叫股東不要接納禹銘出價,並透露已向10名員工發行認股權,以激勵公司士氣。

大批認股權贈低級員工不合理

法官指雖然批出認股權計劃並非全屬虛假,事實上確有台灣員工行使該認股權,但一開始便挑選司機鄧偉成、行政人員潘碧嬌及3名內地員工獲得認股權,卻是蔣麗莉詐騙計劃的一部分,法官認為上述5人在公司屬低級員工,指他們對公司有大貢獻而向他們發出大批認股權證有違常理。

跟隨蔣麗莉15年的私人助理葉玉珍更以受保護證人身分指證蔣,她自稱曾按蔣的指示,代3名內地員工收取出售認股權證的得益,繼而將得益交給蔣,顯示蔣才是認股權計劃的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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