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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法改會建議的《慈善法》方案參考英國,規定「慈善」宗旨是為公益,不得涉及政治。政黨、支聯會又或假如將來有人成立「反對廿三條立法」組織,即使是非牟利性質,亦不得註冊為慈善機構,雖然可以籌款,但不獲免稅。至於以「捍衛人權」為宗旨的機構屬「慈善」還是「政治」性質,法改會並無定案,正諮詢公眾。
方案亦建議慈善組織不能從事政治活動,何謂「政治活動」則由當局界定。註冊慈善團體日後上街遊行抗議會否犯法?陳智思指要視乎團體的宗旨及抗爭的頻密度,而慈善機構上街反對政策,亦不會受限制,但其核心活動必須符合公益宗旨及13個「慈善」目的。
經常為弱勢社群上街抗爭的社區組織協會,質疑《慈善法》猶如「民間團體廿三條」,社協主任何喜華擔心,建議成立的慈善事務委員會成員由政府委任,一旦團體反對政府政策,委員會可能以「接獲投訴」或「從事政治活動」為由作調查打壓。他指外國已將「促進人權、衝突的解決或和解」界定為慈善一部分,不明白為何法改會要剔出此點作諮詢。
社聯行政總裁方敏生說,爭取人權應否界定為慈善是方案的敏感點,「例如有機構既幫助兒童又爭取兒童權利,那是否屬慈善組織?這些細節業界都要仔細討論。」社聯今日將會晤多家機構代表聽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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