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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六旬碼頭工人李誠良,2007年工傷後切除右小腿,因未符嚴重傷殘定義,五度申請傷殘津貼被拒,去年李提出司法覆核圖推翻社署決定,但被高院裁定敗訴。上訴庭昨維持原判,指署方法律上沒有錯誤,但重申署方已按申訴專員的建議,檢討傷津制度。
社會福利署歡迎判決,表示會繼續按現行政策,向合資格的嚴重殘疾者發放傷殘津貼,以照顧他們由於嚴重殘疾情况而引致的特別需要。 另外,社署已為照顧李誠良的康復及福利需要作出安排,繼續發放綜援及豁免醫療費用等;而綜援金額較傷殘津貼為高,亦備有特別津貼照顧殘疾人士的特別需要。
官:社署無法律錯誤
李昨日到庭領取判決,他指不會再上訴,以免花納稅人的金錢。上訴庭法官霍兆剛於判辭指出,整個津貼制度分工清晰,醫生評估後,社署連同其他非關醫療的因素作考慮後,即決定是否批出傷殘津貼。判辭又指出,社署既不可以推翻醫生的評估結論,也沒責任決定申請人是否嚴重傷殘,故署方拒絕發放傷殘津貼在法律上沒有出錯。
【案件編號:CACV2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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