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十年前,差餉署聘請英國御用大狀David Holgate領軍,說服終審法院,待建及建築中的物業,雖毋須繳交差餉,仍要繳納地租。如今,港燈聘請David Holgate,硬撼代表差餉署的余若海資深大狀,結果Holgate又打贏官司,申明差餉署無權向仍在建築中的物業徵收差餉。
港燈並沒實際佔用建築中地盤
何謂建築中的物業?根據終審法院的判辭,應課差餉物業的定義應參考英國案例,因英港兩地差餉法律向來極相似,英國相關案例列出的4個條件是﹕(1)實際的佔用或管有;(2)目的是只為佔用者特設的;(3)對佔用者是有價值或利益的;(4)佔用期不會太短或太不穩定。
建築中的地盤,其地契權利由發展商持有,實際佔用和管有則交付工程承建商,承建商佔用土地的目的是為了施工,其利益源於建築工作換取合約報酬,而非源於管有及使用土地,因此不符合上述4點定義,毋須繳納差餉。
物業可供使用須繳差餉
終院法官認為,衡量一塊土地或物業是否需要繳交差餉,要看建築發展去到哪個階段,若已去到可供使用階段,就算實際空置亦須繳差餉;若未達可供使用階段,就算有承建商在佔用亦不須付差餉。依此看來,重建中的大廈毋須交差餉,但維修中的大廈則要交差餉。終院的判決,簡明易行。
明報記者 劉進圖
回應 (0)